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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大学法学院635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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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 结合你对宪法的认识,你认为宪法对政治关系可以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答案】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的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方面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宪法的此项作用就是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具体体现为:

(1)宪法是构建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因而是一国政治关系建立和运行的根本依据。

(2)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宪法是和民主制度紧密相连的。宪法总结并确认在革命中成长起来的民主原则,将其作为自己的原则和精神。

①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制度,为公民设定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这是一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

②宪法确立国家的代议制度,使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决策有了制度保证,为现有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下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形式;

③宪法规定国家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为国家机关在民主轨道上运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

④宪法还规定和确认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这些都对民主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进行运作和发展。

由于宪法是一国的立法基础,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出来的。宪法又规定了国家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从而构成一个国家法制的核心,它通过规范、调整国家的法制体系对政治关系及其不断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4)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

一般而言,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如果宪法的实施维护了宪政秩序,促进了社会发展,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就可以评价其对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 否则就应当评价其对社会产生了消极作用。一旦宪法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就说明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然会阻滞宪政社会的正常运作和有序发展,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变更。

2. 为什么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你认为其是否有意义? 意义何在?

【答案】(1)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其原因在于: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内容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某项内容在宪法中的顺序决定其重要性程度。我国宪法之所以将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就是为了突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以示基本权利是国家机构运行的目标。

(2)这种结构设置的意义具体如下:

①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凸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体现了国家将维护公民权利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的要求。

②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生动体现。国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因为这表征了人民权利的在先性。

③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可以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利时,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护。

④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有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公民意识,促使公民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3. 怎样理解“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答案】(1)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具体说来表现在: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意志的自由,这是公民参加宪法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 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因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2)正因为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而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地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作用于宪法关系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参加选

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等。同时,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

①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

②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行为一直是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说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4. 简述我国选举法规定的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程序。

【答案】我国选举法规定的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程序如下:

(1)罢免案的提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罢免案的审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兔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3)罢免案的通过:罢兔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兔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卜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 简述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卞要特征。

【答案】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1般由州、邦、共和国、自治领域等构成。各成员单位的边界是历史形成、相对稳定的,而非联邦中央划分的结果,所以在联邦制下一般不存在行政区域划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有:

(1)从权力划分关系看,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宪法关于权限划分的内容,往往是基于中央和成员单位的合意,不单独取决于联邦中央的意志,权力模式一经宪法确定具有较强稳定性,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加以更改。

(2)从形式上看,在联邦制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