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67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民诉)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选民
【答案】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下列要件:①实质要件。首先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这是积极要件; 其次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消极要件。②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这是国家依法对每个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2.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3. 言论自由
【答案】言论自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一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使范围包括: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4. 平等权
【答案】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
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简答题
5. 言论自由和民主选举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案】言论自由是指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民主选举是山人民群众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代表或领导干部。它直接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意愿,也是直接体现人民群众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
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性权利,是民主政治得以开展并维持的前提。作为“第一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山、出版自山、集会、游行、示威自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整体,被公认为是其他权利的核心和基石。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一个民主的政府统治,这个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必须能至少近似地代表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掌握统治权的统治者必须是人民自己,或是受人民控制的代表。控制的最有效方式就是民主选举。
概言之,言论自由是民主选举的前提和基础。言论自由的充分行使,能够传播政治真理,调动公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使选举更加的民主,选出能代表民意的代表,从而使整个社会体现民意。
6. 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的关系是什么?
【答案】宪法保障制度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与宪法实施相联系的、在含义上最为广泛的一个概念。它在内容上包括一切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卞要有:
(1)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如国家的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性质、社会团体、各国家机关的具体作用等。
(2)经济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建立的基础是经济制度,因此,经济制度如何,就关系着宪法的实施状况。与宪法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对于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确立的资本家所有制对于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于社会主义宪法的实施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措施,宪法实施的基础是社会成员具有强烈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即把宪法作为社会最高规则和最高规范的意识及权利意识。社会及社会成员内在地形成对宪法的需求,认同宪法作为社会最高规则和最高规范的作用,并以宪法为根据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宪法的实施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4)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如宪法中关于宪法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严格的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解释制度、立法机关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通过法律具体化、违宪审查制度等。有的国家甚至将总统作为宪法保证人加以规定,如法国的现行宪法。
(5)抵抗权理念。西方国家根据社会契约论,作为保障宪法最根本、最后的手段,人民有权以暴力方法推翻反人权的政府。而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
7. 论述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对于宪法秩序实现的意义。
【答案】宪法观念的培养贯穿于宪法秩序实现的整个过程之中。它既是宪法秩序实现的重要因素,又是宪法秩序的构成要素。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对于宪法秩序实现的意义主要包括:
(1)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实现的关键因素,因而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对于宪法秩序的实现是必要的。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是观念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由于受长期封建统治及其意识形态的影响,培养宪法观念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60多年的经验教训和我国宪法观念的现状,都表明在我国培养公民宪法观念上具有很大的紧迫性。应该说,在我国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更有必要性和实用性。
(3)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有利于公民树立宪法权威意识,这对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效力,保证宪法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有助于公民对于宪法的正确理解,从而树立宪法信仰。宪法信仰对于宪法秩序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
(4)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可以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正确的行使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从而起到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即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秩序实现的重要标志。
8. 怎样理解“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答案】(1)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具体说来表现在: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意志的自由,这是公民参加宪法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 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因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2)正因为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而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地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