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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6宪法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2. 宪法实施

【答案】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主要由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分构成。宪法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②宪法实施的综合性; ③宪法实施的原则性; ④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 ⑤宪法实施的持续性; ⑥宪法实施的保障性; ⑦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3. 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

【答案】(1)议会君主制是指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议会共和制是指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3)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元首的产生不同。②产生的背景不同。③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4. 法治与宪政

【答案】(1)法治的内涵

①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

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②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

③法治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④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⑤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

(2)宪政的内涵

宪政又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过程或状态,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宪政的只个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

5.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内阁制与委员会制

【答案】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指行政机关内阁的成立及其存续依赖于议会,并对议会负责的制度。委员会制,又称行政合议制或集体元首制,是指政府首脑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由各委员分享行政首脑权力的制度。

7.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8.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

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二、简答题

9. 如何监督人大代表? 如何保障选举依法进行?

【答案】(1)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区别。选举权和监督权是不可分割的。公民可以通过行使以下权利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 ①批评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活动中出现的缺点和错误进行批评。

②建议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的权利。

③申诉权是指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向有关机关申明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④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指控和告发,要求予以处理和制裁的权利。

⑤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事实真相,要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⑥对不能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可以请求罢免。

(2)中国的选举法律保障主要制度有:

①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如经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而不服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最后判定。

②选举结果,包括选举有效、代表当选,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确定并予宣布。

③代表的资格由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为本级人大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④对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