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日本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核能发电,目前在核事故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原子能法》、《原子力损害赔偿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子力损害赔偿政府补偿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逐步建立起国内的核损害责任法律体系。而我国核电事业发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方面法律法规极不完善。本文主要对日本核事故民事责任的理论规定和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对完善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
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界定了损害、核损害以及核损害民事责任等基本概念,并论述核损害的特点及危害,以及核损害的分类等。
第二章阐述了日本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了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即营运人的营运行为、核损害的严重危险或严重后果、营运行为同损害危险或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介绍了日本核损害的立法过程。
第三章阐述了日本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限制原则,主要介绍了责任限制原则的概念及意义、最高金额的限制、诉讼时效限制、免责事由等方面的问题,探讨日本《核损害赔偿法》规定的异常巨大的天灾地变,及重大自然灾害作为免责事由中“重大自然灾害”的界定。
第四章介绍了日本核损害民事责任之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以及国家给付制度,单一法院管辖原则和不歧视原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通过介绍对福岛核电站善后及赔偿工作的情况,分析日本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和不足之处,以便于取长补短,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第六章对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构建提出了建议。我国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极不完善,无法适应目前核电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的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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