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南大学法学院840法学综合考试之宪法学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2. 宪法的指引作用
【答案】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3. 宪法修正案
【答案】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②变动宪法中的规定:③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4. 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5. 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
【答案】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6.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
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7. 宪法实施
【答案】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主要由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分构成。宪法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②宪法实施的综合性; ③宪法实施的原则性; ④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 ⑤宪法实施的持续性; ⑥宪法实施的保障性; ⑦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8. 宪法的预测作用
【答案】宪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二、简答题
9. 简述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答案】行政、立法和司法是政治体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三个部分,这三者的关系构成了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原则,其三者的关系应当是: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立法与行政既制衡又配合。
(1)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对特别行政区的安定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包含两个方面:
①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虽由行政长官任命但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相关审议庭的建议将可免职。
②独立于内地,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预。
(2)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体制就是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具有较高地位及广泛职权,并在特区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具体体现在:
①行政长官有较高法律地位。
行政长官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有权从特区整体利益出发,协调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关系,可以签署法案、预算案,提名主要官员,仟兔行政会成员,代表特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
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领导政府,决定政策发布,发布行政命令,决定政府官员是否向议会作证或提供证据。
③行政长官在立法程序中有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长官有立法创议权:凡是涉及公共收支、政府体制、政府运作的议案,属于政府的专属提案,且政府提案后优先列入议会议程; 其次,立法会的法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
④行政长官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
行政长官享有对法官的任免权。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时,应取得行政长官的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此外,行政长官享有特赦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权力。
(3)行政与立法既制衡又配合
①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行政与立法的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a. 行政长官的相对否决权。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虽然没有绝对否决权,但行政长官若认为该项法律不符合本特区的整体利益,可以拒绝签署并在3个月的时间内将原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 解散立法会。对于行政长官发回重议的法案,如果经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的多数再通过,而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重新组织选举。另外,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的重要法案,行政长官也可以解散立法会。当然,行政长官行使解散权也要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行政长官应先进行协商,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方可解散立法会; 其次。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再次,行政长官在其一届任期内,以解散立法会一次为限。
c. 政府必须遵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并向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的生效法律,定期向社会作施政报告,答复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d. 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事先须经立法会同意。
e. 对行政长官不签署而发回重议的法案,立法会经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时,除非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必须签署。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如果新选出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必须解职。
f. 弹幼行政长官。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读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劫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②立法与行政的配合
制约是手段,配合是目的。配合的主要机制是行政会制度。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委员的构成是复合的,其中本身就包含一部分立法会议员。行政长官的很多行动都要以听取行政会的意见为必经程序,否则无效,行政长官虽可不听多数意见,但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