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829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试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与意义。
【答案】(1)酌定不起诉的概念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己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①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己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⑦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
第68条)。
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也即是说,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3)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酌定不起诉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自由裁量权,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根据犯
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酌定不起诉停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节约了诉讼资源,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积极探讨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方式,以提高其适用效果。
2. 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如何处理?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全面审查原则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全面审查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此种情况下的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申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如遇第①、②、④种情形时,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第③、⑤种情形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反之,若违反诉讼程序的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审判不公正的结果,则可由二审法院根据情况酌定是否发回重审,并辅以审判监督函等形式予以指正。
(5)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另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抗诉;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3.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执法者本身”如何理解这句话?
【答案】这句话是对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积极意义的评价,认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可以起到双重的效果:一方面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执法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这句话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积极意义
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有利于确保刑事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法律评价,使有罪的人得到应有处罚,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防止发生错案和冤案。
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程序权利的维护。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会被强迫自证其罪,也可以免受刑讯逼供的威胁。
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可以防止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询私枉法。正当的法律程序下,执法者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其行为受到监控,因而不能滥用权力,这样就可以防止执法者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严格按程序办事,督促执法者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能够尽快了结案件,防止因诉讼过程的过分迟延而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侵害。
(2)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对于执法者的积极意义
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义重大,对于处在强势地位的执法人员也有重大意义。
①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可以增加办案的正确率,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冤假错案一旦被公布于众,负责的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导致冤假错案,责任更重。减少错案率本身就是对执法者的保护。
②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能够增强执法人员的威信,增强人们对于执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③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可以提升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还涉及被害人和社会群体的感受问题。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就能使各方相信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从而接受该结果。案件可接受性的增强对于减少诉累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纠缠是非常重要的。
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执法人员就可以摆脱请客送礼的干扰,公正地处理相关的案件。这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4. 古代弹幼式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及其评价。
【答案】弹勃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夕,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1)弹幼式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②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在古罗马,当时法律顾问阶层己经出现,诉讼中律师有充分的发挥作用的空间。罗马的辩护者一般属于有地位、有财产的人,他们起初在法律诉讼中无偿地为朋友或者被保护人贡献才智,后来在案件审理结束时允许给予辩护者一定的酬金。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