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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田某、常某是夫妻,共同出资50万元,田某、常某的朋友赵某出资25万元,三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出租使用。3年以后,三人打算出卖此房,最后一个承租人搬出后,三人打算装修一下再出卖,但是在装修前,某日刮大风,房子的一块窗户玻璃由于老化,被大风吹落,砸伤了行人王甲,共花去医疗费2400元,同时请了三人的好朋友白某修缮窗户,又花去了300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 关于房屋的所有权关系,是田某、常某共同共有房屋2/3的所有权,田某、常某二人与赵某按照2:1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
B . 对于王甲的医疗费,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田某与常某承担1600元,赵某承担800元
C . 对于修缮费用,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田某与常某承担200元,赵某承担100元
D . 赵某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而田某、常某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

关于抵押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如果期限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抵押权人即可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须以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甲企业欠乙、丙企业货款未还,以自有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两企业,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企业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企业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但其抵押权不能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民安房地产公司与卓峰公司约定:为满足民安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民安公司向卓峰公司支付l30万元,卓峰公司在25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8米以上的建筑。民安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卓峰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10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民安公司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王某、李某、张某合伙经营火锅店。因生意好,王某想让其弟王二参加合伙,李某同意,但张某反对。王某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王二参与经营。后该火锅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4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 由王某、李某、王二分担5万元。 由王某、李某、张某、王二分担5万元。 由王某、李某、张某分担5万元。 由王某、李某、张某承担大部分,王二承担小部分。 小军因病需要换肾,其弟弟小刚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小军的父母和小刚均同意由小刚捐肾。因小刚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小刚意外死亡,小刚父母决定将小刚的肾脏捐献给小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小刚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小军的行为有效。 小刚生前,其父母决定将小刚的肾脏捐献给小军的行为有效。 小刚死后,其父母决定将小刚的肾脏捐献给小军的行为有效。 小刚死后,其父母决定将小刚的肾脏捐献给小军的行为无效。 田某、常某是夫妻,共同出资50万元,田某、常某的朋友赵某出资25万元,三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出租使用。3年以后,三人打算出卖此房,最后一个承租人搬出后,三人打算装修一下再出卖,但是在装修前,某日刮大风,房子的一块窗户玻璃由于老化,被大风吹落,砸伤了行人王甲,共花去医疗费2400元,同时请了三人的好朋友白某修缮窗户,又花去了300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C[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类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夫妻关系的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本案中,田某、常某二人之间是共同共有关系,田某、常某二人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物权法》还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案中,行人王甲不可能知道田某、常某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王甲的医疗费,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则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白某因为是三人共同的好朋友,可以推定白某对于三人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是知情的,所以对于白某的修缮费用,田某、常某与赵某应当按照份额承担责任,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所以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共同共有人除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外,不得转让共有部分,所以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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