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大学法学院635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律责仟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仟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①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
②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①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②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2. 探究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之间的关系。
【答案】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关系如下:(1)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从学理上说,它又与法律推理联系密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推理依赖于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使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进一步确定,故法律解释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水平,法律推理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法律解释也就构成法律推理技能和法律方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方法
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法律论证是为法律决定寻求正当性证明,即由结论到理由。而法律推理是从理由到结论。表面上看,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好像是相反的过程,实际上,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思维方法。
(3)三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够推导出确定的答案。在法律规则含义不明确时,法律人不可避免地要解释法律。法律解释毕竟不同于法律本身,研究和分析法律人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不滥用解释的权力,正确解释法律,这是法律解释必须面对的问题。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侧重点不同,是同一个思维过程的两个不同侧面。法律推理需要研究的是法律人如何运用形式逻辑以保证关于法律问题的分歧和争议能得到正确处理的推导过程。法律论证则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所以,法律推理强调的是结论形成的实际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则是将这个过程用语言的形式予以证明并合乎逻辑地充分反映出来,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所以,法律论证重在证明结论的正确性。
3. 比较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
【答案】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主要包括:(1)判例地位的差别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 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2)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将基本法律尽量地编纂为统一完美的法典成了立法上的永恒追求,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但判例法仍然是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而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3)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
①注重的法律。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
②诉讼制度。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 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③诉讼模式。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
④法官的作用和地位。在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
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即法官造法。
(4)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
①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
4. 对于马克思“无论是政治的还是市民的立法,都是对于经济关系的反映”的理解。
【答案】马克思的这句话表达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具体体现在:
①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②法的本质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以及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属于什么性质、表现为什么形态,它的法也必然如此。
③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④法的未来即法的历史命运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社会经济基础不再具有阶级性质的时候,具有阶级性质和国家性质的法将演变为反映社会意志的公共生活规则。
(2)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这一命题的内涵
这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除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外,对法的性质、内容、发展规律发生影响以至在某些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有国家制度、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社会心理、政治观点、道德观点、宗教等。
二、论述题
5. 试说明“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中的“法律”和“事实”的含义。
【答案】(1)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是指法律规范。
(2)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含义分别为:
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是,法律规范只设计出了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它不是现实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