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大学法学院813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某村选举村委会主任,某甲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经群众举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
【答案】此案件中立案管辖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续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题中,某甲虽然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村委会主任,但选民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其后来的村委会主任身份也只有在从事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活动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情形,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其立案侦查是正确的。
2. 判断: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六机关《规定》、最高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但是说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错误的。
3. 判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
【答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从该法条的规定可知,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题干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忽略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管辖的规定的两个条件,是错误的。
二、简述题
4. 简述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
【答案】异议登记是指以真正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提出的异议为内容的登记,异议登记的意义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我国《物权法》上,对异议登记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见,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必经程序。只有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即异议登记需要有时间的限制。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从物权法对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来看,异议登记主要是作为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效力在于中止登记簿记载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以防止登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而使自己的权利受侵害。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时处分或者能够进行事后追索。
5. 什么是期间,期间与期日存在哪些区别?
【答案】(1)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2)期间与期口的区别
①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 而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
②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一般不能变更; 而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特殊情形时,可以另行指定。
③期间为一个时间段,即从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的一段时间; 而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6.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制度。
【答案】(1)补充侦查的概念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2)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
①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 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②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总计不得超过2次; 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完毕。这对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及时打击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允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以下两种方式:
①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a.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b. 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c. 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
d.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②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