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815专业基础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由心证制度
【答案】自由心证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具体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
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能被提起上诉。
2. 申请回避
【答案】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3. 直接送达
【答案】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重要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公安司法机关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4.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答案】(1)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
①适用情形不同
取保候审适用情形为:
a.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适用情形为:
a.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e.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②申请主体不同
取保候审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申请; 监视居住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③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进行。
④应遵守的规定不同
监视居住的限制条件更多、要求更严格。
⑤适用期限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也是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的重要途径。
二、简答题
6. 证人作证制度在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中有哪些新内容?
【答案】(1)按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人民警察对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2)新刑诉法明文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这是我国首次在刑诉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此外,立法还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义务,同时明确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和证人作证的补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7.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答案】(1)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其含义包括:
①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
②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作出的;
③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①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法庭要坚持就指控的事实提出最好的证据。就陈述类证据而言,陈述者亲自出席法庭,就其亲历的事实作出的陈述才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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