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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1039保险学之保险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偿付能力

【答案】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支付赔款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中即处于债务方,当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约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等于赔款、管理费用和适当利润的总和。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只有在其“认可资产”等于或超过其负债时,才具有现实性。保险企业切实保障其偿付能力,是维持经营稳定的重要环节。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重要的内容。

2. 合同条款

【答案】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1)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2)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法定条款; 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任选条款。

3. 保险本质

【答案】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4. 趸交年金

【答案】趸交年金,也即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是指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5. 整顿

【答案】整顿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发现保险人存在财务困境后所采取的措施之一,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上的功能。在有些国家,采取整顿措施可能会需要法院的裁定,也有些国家规定,监管机构出于保全保险人资产的必要,有权取得保险人的控制权,而无需事先取得法院的

裁定。整顿大多被作为清算前的折中性措施,目的是尽量减少市场波动,防止导致系统性风险。

6. 保险市场供求平衡

【答案】保险市场供求平衡,是指在一定费率水平下,保险供给恰好等于保险需求的状态,即保险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点。也即:当费率P 不变时,保险供给S=保险需求D 。

保险市场供求平衡,受市场竞争程度的制约。市场竞争程度决定了保险市场费率水平的高低,因此,市场竞争程度不同,保险供求平衡的水平各异。而在不同的费率水平下,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状态也是不同的。如果市场达到均衡状态后,市场费率高于均衡费率,则保险需求缩小,迫使供给缩小以维系市场均衡; 反之,如果市场费率低于均衡费率,则保险供给缩小而迫使需求下降,实现新的市场均衡。所以,保险市场有自动实现供求平衡的内在机制。

7. 保险利益原则

【答案】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8. 市场支配力

【答案】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或购买者对他们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影响能力。在竞争性市场中,销售者或购买者是价格接受者,他们与市场规模相比是非常弱小的,不可能对价格造成影响,所以他们不具有市场支配力。如果某些市场参与者能够影响价格,那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就失效了。市场支配力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政府设置的市场准入壁垒、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产品差异或价格歧视等。

二、简答题

9. 可保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何在?

【答案】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小尽相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如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除海上保险外)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

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此外,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的积累。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10.成数再保险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答案】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成数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堪称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1)优点

①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由十成数分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均按保险金额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比例承担。因此,合同双方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不论业务良蓦大小,双方共命运; 不论经营的结果有盈有亏,双方利害关系一致。在各种再保险方式中,成数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正是由于这一点,成数分保合同双方很少发生争执。

②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采用成数分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配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进行计算,使得分保实务和分保账单编制方面手续简化,可以节省人力、时间和管理费用。

(2)缺点

①缺乏弹性。成数分保具有简便的优点,同时也就意味着缺乏弹性,其结果表现为对接受公司有利,对分出公司不利。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由于按固定比率自留业务,所以,对于质量好保额不大的业务,也要按比率分出,不能多作自留,从而使分出公司支付较多的分保费。另一方面,当业务质量较差时,分出公司又不能减少自留,相当于放弃了决定自留的权利。概括起来说,成数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

②不能均衡风险责任。由于成数分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故所有业务的保险金额,每一笔均按再保险的比率变动。但对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并不加以区别而作适当的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换句话说,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成数分保之后仍然存在。虽然合同通常有最高限额的限制,但这是为防止责任累积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