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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保险学和保险精算方向之保险学教程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标的

【答案】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保险标的根据与人身是否相关可以分为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两类。

(1)对于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保险标的是标的物的经济价值,被保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类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车辆等; 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信用、责任、债权等。

(2)对于人身标的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就保险对象而言,非人身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的区别有:①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不能像非人身标的物那样进行准确的估价,因此人身标的物的保险金额没有具体的标准; ②人一旦死亡或身体机能发生永久性伤残、衰老,无法恢复,而非人身标的物的损失一般可以得到复原; ③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是不能转让和出卖的,而多数非人身标的物可以转让和出卖。

2. 保险市场供给

【答案】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保险市场供给可以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表示,它是各个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之总和。保险供给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保险供给的质既包括保险企业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保险商品品种,也包括每一具体的保险商品品种质量的高低; 保险供给的量既包括保险企业为某一保险商品品种提供的经济保障额度,也包括保险企业为全社会所提供的所有保险商品的经济保障总额。

3. 企业年金保险

【答案】企业年金保险指一种承诺在一定时期按期给付一定款项的保险。大多数年金都带有一定的储蓄性质。其纯粹的形式是一方缴纳一定的保费,另一方(保险公司)同意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金额向年金受领人支付款项。如果年金受领人死亡,则所缴纳的保费不会返还,因而不具备完全的储蓄性,年金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年金受领人的生活水平免受未来收入下降的影响。

4. 人身保险

【答案】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从定义可以看出: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

障的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 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5. 理论分类法

【答案】保险形态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上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为了对种类繁多的险种在总体上归纳其特征,保险理论上将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归; 为了客观认识保险的经营方式,保险理论上将保险按经营方式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归:同样,按实施方式、经营动机等标准对保险形态进行的分类,也可以说是理论上对保险形态的划归。

6.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答案】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功能相对应,并由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决定。同时,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功能又是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实现的条件。

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起来,出险时则履行赔偿义务,实现了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扩大承保面(标的大量化)和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风险的分摊,从而实现了保险分散危险损失的功能。保险公司这种集散风险的操作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

7.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答案】(1)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签订保险合同而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②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③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投保人取得经济保障的代价就是支付保险费。支付保费的义务为投保人所有,保险人一方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不论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投保人均需承担缴纳保费的义务。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

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均须列明。当被保险人之一死亡以后,其余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直到期限届满。

②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足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所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就自动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地位。

③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不具体指明被保险人的姓名,采用扩展被保险人的办法。在这一方式中,每个人都具有被保险人的相同地位。

8. 自杀条款

【答案】自杀条款是关于被保险人自杀时间上的限制的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也能获得保险金,就可能鼓励意图自杀的人在自杀前投保巨额人寿保险,从而诱发道德风险。如果对并非为图谋保险金而自杀的被保险人一概拒付保险金,也会影响受益人的正常生活,而且人寿保险的目的又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多数国家对自杀作了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若干年内发生的自杀行为,才作为除外责任。超过若干年后的故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简答题

9. 请列举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和资金运用的限制的规定。

【答案】我国09年修们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①银行存款; 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投资小动产;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十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