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4知识产权法专业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委托合同与代理
【答案】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力一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①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②标的不同。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2. 名称权
【答案】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名称权的主体,《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鉴于《民法通则》制定的时代背景,对这一规定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名称权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名称权的主体。
3. 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4.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答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①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③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二、简述题
5. 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答案】(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含义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①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②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具体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因此,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①一般人格权包含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任何人都应受尊重的权利,它是所有个别人格权的基础,个别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包含个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全人格利益的概括。一般人格权从其权益的内涵上包含了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则是特定具体人格利益类型化。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具体人格权只保护特定利益。
②一般人格权优先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还包含十分丰富的其他内容,而这些内容是不可列举穷尽的。因此,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界定,也只能用一系列的价值观念将其外延的程度进行界定。但这种界定由于建立在个体的价值观念之上,所以其范围会因此略有差异,也就是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但这种弹性空间将无法消除。一般人格权自然而然地成为个别人格权的渊源。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一般人格权是创造个别人格权的母权,新的人格权都是由此一般人格权中剥离而独立出来的。从法律逻辑上说,它要优先于特别人格权,这种关系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相类似。
6. 法人变更的情形。
【答案】(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2)法人变更的类型
①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企业法人兼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合并多属这种形式。吸收合并的特殊形式为一个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人其他法人之中,吸收已消灭的法人的,不是一个法人,而是几个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②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③组织形式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规定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④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7. 辨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违约责任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②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③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缺陷。
④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⑤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旦违约,依法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
①实际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实际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③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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