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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4知识产权法专业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有限责任

【答案】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2. 共同侵权行为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3. 监护与亲权

【答案】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亲权是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现代亲权实行共同亲权原则,即由父母亲共同享有,双方地位平等。现代亲权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产物。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亲权立法采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因此立法上对亲权人的限制较少; 监护制度则采限制主义,尽管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存在某种身份关系,但毕竟较为疏远,而且被监护人小具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立法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

②亲权的成立是以亲子关系为基础,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则无此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一般不负抚养义务。

③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比较宽松,并享有该财产的用益权; 而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则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通常只能以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并且不享有用益权。

4. 不安抗辩权

【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履行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义务人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简述题

5.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后果及其限制。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满足三项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任何一项条件出现瑕疵,就有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其中,法律规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因欠缺其他有效要件,法律规定为效力未定和可撤销两种民事法律行为,并非一律当然无效。对效力未定和可撤销两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要求,当事人予以追认或者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即可使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使效力未定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达到当初预期的目的,或者使其归于无效。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自始无效。

常见的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 无权代理(狭义)的行为。对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各权利人若为追认,则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不存在默认或推定的追认,且须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若为拒绝,则可以明示方式、默示或推定方式为之。

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享有追认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得知法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实告之追认权人,并催其在一定期限内追认或拒绝的确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法在欠缺代理权的催告期限中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其性质属于相对有效的行为,在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并由司法机关撤销之前,它是已生效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一旦裁定撤销,其自始无效。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撤销权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消灭,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质固定下来:①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根据《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使可撤销行为变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不得反悔。

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选择撤销或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撤销。

6. 简述押金与定金的关系。

【答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押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将一定的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二者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定金与押金的相同点

定金与押金均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

(2)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①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 押金的交付,或者与履行主合同同时,或者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不是预付。

②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 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合同中的从给付。

③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 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者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④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者双倍返还的效力; 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7. 辨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违约责任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②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③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缺陷。

④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⑤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旦违约,依法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