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948民商法学(民法、商法)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
【答案】(1)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概念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关系
①二者的联系: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是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产生的合同类型,双务合同对应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对应无偿合同,二者存在概念上的交集。如买卖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
②二者的区别: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是,有偿合同并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如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属于单务合同。
2. 人身权
【答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包括:①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②人身权的法定性; ③人身权的固有性; ④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⑤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3. 债权让与
【答案】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这不仅是因为债权不同于物权,而且表现在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物权变动必须通过转移占有、登记等公示形式对外表现出来。至于债权让与,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
4. 事实行为
【答案】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包含当事人的意思,但其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5. 遗嘱能力
【答案】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6. 人身关系
【答案】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二、简述题
7. 代位继承的特征。
【答案】(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2)代位继承的特征
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②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
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被代位人若丧失继承权,就没有所谓的代位继承权可言。
④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8. 简述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答案】(1)无权处分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2)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①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人的,自始发生效力。权利人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表示均可。关于追认的方式,较多的学者认为,追认为不要式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追认应当用明示方法。
②处分后取得权利的,自始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处分时没有处分权,但在处分后可能取得处分权。
③对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处分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自始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中,是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无权处分在侵权责任中,如果符合侵权
责任的要件,虽然其处分经权利人追认而发生效力,并不兔除处分人的赔偿责任,权利人仍有赔偿损失请求权。
9. 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概念的不同。
【答案】(1)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过错推定是指损害事实发生后,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过失,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则可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多适用于受损害方不便或难于举证的情况。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较多。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一种归责原则,它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一种严格责任。它以己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一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行为人所要证明的并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己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在第132条中对这一归责原则加以确认。
10.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保护的贡献及不足。
【答案】《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这使公民的人格利益保护有法可依,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但是该法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该节仅仅明文列举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这几项具体的人格权,没有对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当实际生活中发生了不能归入这几种具体的人格权的侵权纠纷的时候,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民法通则》第101条在实践中被滥用。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这一条是该节所有条文当中含义最为宽泛的一条,于是,现实当中大量的无法划入其他几种具体的人格权当中去的侵权案件都被披上了“侵犯名誉权”的外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将其纳入第101条的规定之下。但实际上第101条规定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其在权利客体、构成要件、侵权力式和侵权后果等力一面与隐私权都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不能等同视之。
②实践中许多侵犯公民居住安宁、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案件因不属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的范围,都被纳入到了第101条的规范之中,导致了法律适用当中的混乱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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