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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有限合伙

【答案】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

(1)有限合伙与无限责任结合,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通常有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担任,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2. 权利瑕疵担保

【答案】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在第三人对承租人卞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3. 侵权损害事实

【答案】侵权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说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②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③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4. 自愿原则

【答案】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②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5. 清偿的抵充

【答案】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二、简答题

6. 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答案】(1)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2)债权让与的条件

①需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的让与范围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a.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b.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c. 依照法律规定小得让与的债权。

③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依据((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3)债权让与的效力

①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

②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后果:

a. 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b. 从权利随之移转。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7. 遗赠与赠与合同的区别分析。

【答案】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赠与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移转于他方所有的合同。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遗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就可在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赠与则是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合同关系。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只有在得到受赠人的承诺以后,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赠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而赠与则要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后才能发生效力,因而赠与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并遵守法律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除法律对特殊标的赠与有形式上的要求以外,双方当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因此,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赠与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4)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遗嘱人按照遗嘱方式处理其死后遗产,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要求。如不得剥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遗产份额,同时也不得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而赠与的情况则不同,对赠与人处理自己生前的财产的范围,法律是不加限制的。

三、论述题

8.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及我国物权法的相关立法。

【答案】(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虽多,但最重要的是民事行为。因此,基于民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历来是民法法系各国民法调整的重点。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①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登记小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对于《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学者颇有非议,认为如果物权在其成立要件之外,还得有某种行为(登记或交付)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地位。因为物权作为直接管领物的权利,在其成立后,就应当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如果认为物权已经成立而不发生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与物权直接管领权的性质是不相符的。而且,如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不能设立有对抗一般人效力的物权,就可以断言当事人没有仅依意思表示即得设立物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