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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至元新格

【答案】《至元新格》是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后,第一部系统制定并予以颁布的法典,内容涉及刑事、行政以及部分民事法律规范。蒙古政权早期曾沿用金朝的制度,针对这一情况,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开始制定元代的系统法律制度而禁止使用金制,内容上主要从官制厘定、军队管理、赋役和诉讼刑狱等方面开始着手,曾制定了《新立条格》。元统一中国之后,对现行适用的条格进行整理,从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察狱等共十方面管理事务,编辑成《至元新格》。

2.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3. 九刑

【答案】“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剔、剿、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古代关于“九刑”的较多记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4.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

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5.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6. 《开皇律》

【答案】《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答、杖、徒、流、死; 废除了连坐、车裂、袅首、鞭刑等; 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二、问答题

7.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此变化?

【答案】《大明律》与《唐律》相比,主要变化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明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而且也是对唐明立法成就的总结与发展。

(1)体例上的变化。《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上则与《唐律》有所不同。《大明律》按照以往“名例第一”的原则,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全律之首,但分则部分,则按照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划分门类与精简条文。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较《唐律》精简了四十二条。(3)罪名与刑罚。《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除了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便于依法定罪。

(4)语言风格简明。《大明律》在文字表达上较为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长于儒雅,而失之简明。

(5)律前附图。《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一日了然,对于了解律意有极大帮助。

8. 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案】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1)律

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

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令,即皇帝的命令,又称“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令较律更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汉代“律”与“令”的区分比秦代略为明显,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于令是随时颁布的,到后来越积越多,己“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夕,用起来很麻烦,宣帝时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夕、“令乙”、“令丙”,以便于官吏翻检引用。

(3)科

从史书记载看,对“科”有不同解释。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汉代的“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广泛使用。

(4)比

比是判例。《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9. 请简要解释明代的职官选任制度。

【答案】明代的职官选任以科举制度为主体,同时有征辟、荐举和捐纳等方式。

(1)科举制度是职官选任的主要制度

科举制度即通过考试制度遴选人才。明代沿承隋唐创制的科举制度,并将其发展为思想控制的工具。其具体制度为:

①考试的内容是儒家四书五经,其内容解释以南宋开始形成的程朱理学为标准; 考生要求以特定的格式进行答题,即所谓的,’)又股文”。②科举分为三级考试,逐级通过考试的士子才能为官。这三级是省一级的乡试、京城举行的会试以及皇帝主持的殿试。

通过乡试的士子称为举人,有资格参与会试; 通过会试有资格进入殿试,殿试之后,通过考试的士子分为三甲,即三个等级:一甲即前三名,分别为状元、榜眼和探花; 二、三甲的人数若干人,分别为赐进士出身和赐同进士出身; 这三甲一般统称为“进士”,有资格被授予官职。这是读书人认为的为官之正途。

③从明太祖时期开始规定,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明代的大部分官员都以这种方式选任。

(2)征辟、荐举以及捐纳方式同时适用

①征辟是指皇帝在通常的考试制度之外,以其他的考核形式对特定的人予以征用、委以官职,这种制度从汉代以来就一直存在,保证皇帝对官员人事的控制权,这是一种选任官员的非常措施。

②荐举制度在明朝虽然也适用,但由于明朝设置“奸党罪”,防止臣下为了结党营私而推荐私人,所以对荐举下属的官员和被荐举人之间实行一种“连带”责任制度。如果荐举得当,荐举人可以获得奖赏,否则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官员选任制度一般是对已经获得官员资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