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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大司寇

【答案】大司寇是在周王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按照《周礼》的记载,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浩四方”。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以圈土聚教罢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

2. 至元新格

【答案】《至元新格》是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后,第一部系统制定并予以颁布的法典,内容涉及刑事、行政以及部分民事法律规范。蒙古政权早期曾沿用金朝的制度,针对这一情况,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开始制定元代的系统法律制度而禁止使用金制,内容上主要从官制厘定、军队管理、赋役和诉讼刑狱等方面开始着手,曾制定了《新立条格》。元统一中国之后,对现行适用的条格进行整理,从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察狱等共十方面管理事务,编辑成《至元新格》。

3. 准五服以治罪

【答案】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4. 领事裁判权

【答案】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清朝末年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其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实施了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

5. 无为而治

【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6. 八辟

【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二、问答题

7. 秦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自商鞍变法后,秦王朝坚定不移地将以商鞍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并且又结合一些阴阳五行家的学说。其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断于法”

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过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开始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实际上强调的是对那些有身份、有地位、有功劳、有善行的尊贵者的违法行为也要依律断罪,不宕不赦。

需要注意的是,“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因为当时的法律本身就有维护等级制度、下不僧上的规定,秦律的许多条款也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

(2)法律必须公开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后来的秦始皇根据法制实践也总结出:君主“作制名法”可以使“臣下修饰”,使“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 使“黔首改化”、“欢欣奉教”,并且使百姓“咸知所避”,不误犯法律,危害君主的利益。因此在巡视各地时注意将在当地发布的法令刻石公布。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在立法上越发细密,法律调整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3)轻罪重刑

“重其轻者”,就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应对轻罪予以重罚,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的刑罚,轻罪就不致产生; 轻罪不存在,重罪也就不可能出现; 重罪不出现,也就不可能有刑罚加身。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从而达到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民众的,并对之后中国历代王朝的立法均有很大影响。

8. 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

【答案】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己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 “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 “一断于法”,是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违法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子说的。 “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 “布之于百姓”,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就是说,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9. 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答案】(1)十罪是指“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具体内容包括:①反逆,即造反; ②大逆,即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即叛变; ④降,即投降; ⑤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即凶残杀人; ⑦不敬,即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即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即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即亲属间乱伦。

(2)十恶对于十罪的继承与修钊-

唐律沿袭隋律确立的十类被视为严重侵犯纲常礼教的犯罪,在《名例律》明确说明“十恶”的具体罪行表现。

①谋反。“谋反”是“谋危社程”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

②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网’,,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③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夕,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