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证券违法行为包括那些种类? 法律针对这一行为所规定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案】(1)证券违法行为的种类
①违反信息公开文件真实保证义务
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以及相关活动中,证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证券发行人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对所披露的信息或者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②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法律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③操纵市场,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④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各种欺诈行为。
⑤信息误导,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
⑥违反对证券发行的审核
a. 非法公开发行,即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b. 虚假发行,即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c.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⑦违反对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⑧违反对证券交易限制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 上市公司的董事、}-.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买卖股票。
⑨国务院授权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a.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或批准;
b. 证券tIhRrt. 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违反规定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
c.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d.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⑩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2)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①民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和损失时,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②行政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构对证券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或债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或取消证券发行资格、暂停或取消其上市资格、暂停或撤销证券业务经营资格或从业资格、实施证券市场禁入等。
③刑事责任
国家审判机关对犯有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并且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所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包括管制、拘役、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二、案例题
2. 支持乙的主张。
理由:甲向乙付清10000元购牛款以后,请乙代为将牛看管几天,此时,乙己经完成交付,牛的所有权及财产毁损的风险由乙转给甲,乙为保管人。此牛被毒蛇咬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纯属意外事件,牛的所有权人甲应当承担牛死亡的风险。乙作为该牛的保管人没有任何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乙的主张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答案】
一、简述题
1. 审计监督的对象和审计原则是什么?
【答案】(1)审计监督的对象①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 ②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③其他依照《审计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2)审计原则①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②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十涉;
③强制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拒绝或者阻碍审计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客观、公正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⑤保守秘密原则。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案例题
2. 某企业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2001年8月3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次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8月5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商业银行依合同规定于8月6日向该企业发放了贷款。
请依据现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以股票出质属于哪一类质押?
(2)该质押合同自何日起生效?
(3)企业和银行应向什么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如因银行保管不善,致使股票遭火灾焚毁,该如何处理。
(5)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银行该怎么办?
【答案】(1)以股票出资属于权利质押;
(2)该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日,也就是8月5日起生效:
(3)银行和企业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银行应自贷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处分出质的股票,即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方式处分股票,并将卖得的价款抵偿贷款本息,多余的部分退还借款企业,不足部分可继续要求该企业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