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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行政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答案】①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②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仍然是有重要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a.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 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并列。

b. 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 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c.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 了解权

【答案】了解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和要求行政主体主动提供。

3. 行政行为与政府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政府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或者国家行为,特指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运用国家主权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也是政府行为,但是,两者的主体、作用的对象、所属范畴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另外,行政行为中大部分是可诉的,而政府行为多为不可诉行为。

4.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答案】这是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

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裁量的余地。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故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栽量余地,故称栽量行为

区别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①羁束行政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的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的问题; 而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是否合理间题(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不发生是否合法的问题。

②羁束行政行为只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约束,而裁量行政行为主要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约束。 ③从法律救济上说,羁束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基本不受限制,而裁量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有很大的限制。

二、简答题

5.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

①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几类特殊情况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

①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 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比较适宜。

②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可作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则只能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被告。

③批准机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 简述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小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

①主体和职权合法。行政立法必须由具有行政立法权的特定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②内容合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合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目的没有违反法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正确体现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③程序合法。即行政立法应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程序。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严格。

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②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③公开发布是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行政立法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通告等形式在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7.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与适用。

【答案】(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

驳回诉讼请求判诀是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予以驳回的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驳回诉讼请求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一六条新增加的判决形式,旨在弥补《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①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作出维持判决,也不适合作出履行判决,而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间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裁判,属于合理性范围问题的,人民法院无权裁判。维持判决直接对被诉行政行为产生拘束,阻碍行政机关调整行政行为或重新进行处理。因此,这种情况也适合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法院面对这种情况,无论是撤销还是维持都不合适,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更为恰当。维持判决具有存续力,被告不得随意改变其效力。如果某个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因时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和效力,法院判决维持,就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了障碍,而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就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留有余地。

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至于何种情形,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量。

三、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