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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731法学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

【答案】①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

a.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b.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②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③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④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 行政主体

【答案】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主体能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了解权

【答案】了解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和要求行政主体主动提供。

二、简答题

4. 什么是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为什么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对国家行为不予赔偿,是各国的通例。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事关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因而有必要免除其赔偿责仟。

5. 简述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小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

①主体和职权合法。行政立法必须由具有行政立法权的特定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②内容合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合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目的没有违反法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正确体现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③程序合法。即行政立法应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程序。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严格。

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②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③公开发布是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行政立法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通告等形式在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6.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2)行政法的特征:

①行政法在形式上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因此,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在我国,行政法还处在不很发达的阶段,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②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在行政法中,由于行政程序复杂多样,涉及行政职权的设定、行使、监督和救济等过程的各个环节,行政实体与程序紧密相连。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又包括程序性规范。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法的实体性

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融于一个法律文件中,如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既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体问题,也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问题; 《行政处罚法》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体问题,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

③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易变性。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不仅涉及传统的国防、外交、公安、民政、工商、税务、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而且由于社会的发展,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其权益有了更丰富的内涵,行政法的内容扩展到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社会生活的新领域。

行政法的内容具有易变性,由于社会经济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在不断发展,公共行政所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为了与社会的发展协调一致,行政主体需要灵敏应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导致行政关系会发生变化,因此,作为行政关系调整器的行政法律规范,就需要相应地进行立、改、废。

7. 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够成为被追偿人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被追偿人是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权损害的职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下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时,相应行为人均为被追偿人。

(2)经合议的事项造成损害赔偿的,所有参加合议的人均为被追偿人,但对最终形成的决议表示反对的人除外。

(3)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实施加害行为的,该行为人是被追偿人; 直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该受委托的组织为被追偿人。该组织在承担了追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其内部的规章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论述题

8. 试分析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答案】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国家赔偿责仟属于民事责仟还是国家责仟:国家赔偿责仟属于代位责仟还是自己责仟。对于前者,主要有以下两种制度及相应理论:

(1)国家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这种制度及理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较流行。按照普通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人都受同一法律支配,无论是国家机关的过错还是公民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2)国家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故将此种责仟归属于国家责仟更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确认了国家赔偿的国家责任性质,从立法上完成了从民事赔偿责任向国家赔偿责任的过渡。对十后者,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儿种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