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731法学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机构
【答案】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行政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
②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其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定;
③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④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机构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通过法定的授权,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其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答案】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3.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中止的特征是:
①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措施以外,应当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②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③诉讼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④是否结束诉讼中止,恢复诉讼程序,取决于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是否消除:
⑤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二、简答题
4. 简述行政栽定的效力。
【答案】行政裁定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行政裁定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裁定的空间效力
就其空间效力而言,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亦发生相应的
拘束力。
(2)行政裁定的时间效力
就裁定的时间效力而言,因裁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①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③对于某些可以依法审请复议的裁定(如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④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裁定不允许上诉。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定,原裁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救济。
⑤对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裁定是解决程序问题的,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随着诉讼的结束,裁定的效力自行消失。如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一旦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即失去效力。但是,有的裁定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诉讼而持续存在,即使诉讼结束,裁定的效力并不随之消失。
5. 简述我国公务员的录用程序。
【答案】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人事管理实践中的做法,我国公务员任用目前主要有四种方式,从而公职关系主要通过此四种途径发生。
(1)考任
考任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竞争考试是法治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方式。
(2)选任
选任指国家通过选举(包括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公务员。这种方式在我国目前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3)聘任
聘任指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机关以聘任合同方式任用公务员通常要事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审查、考试(非竞争考试)、考核,如认为其符合条件,才与之签订合同。聘用方式只适用于公务员任用的较小范围。
(4)调任
调任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人选应当具各公务员的一般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调任机关应当根据《公务
员法》的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6. 简析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答案】(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含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3)被授权的条件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法理,相应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
①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②相应组织应具有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③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④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
(4)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授权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实施行政行为,对违法不履行其义务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②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授权组织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它行使行政职能直接以授权法为根据,故其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
③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被授权组织的基本性质是公法人或私法人组织,它只有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7.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答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不一定是单个的个人,在一定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个人。只要这些个人不构成一定的组织体,相互之间无组织上的联系,即使这些个人数量再多,他们仍为个人相对人,而非组织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