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专业学位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分保手续费
【答案】分保手续费指在分出保险中,为弥补分保业务交往过程中的开支,分出公司向分保接受人收取的费用。其高低取决于分出人的营业费用(包括经纪人佣金和业务开支等)的多少和合同成绩的好坏。分保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按固定百分率计算或者按累进百分率计算。
2. 保险集团监管
【答案】保险集团是指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管机构监管的多个保险机构法人实体组成的,这些监管机构之间就需要进行跨国界和跨行业的协作。因此有必要就跨国金融集团监管机构之间的双边与多边协作与交流选择一种可行运作机制。受各国法律规定的影响,负责集团内各个法人单位的监管机构的目标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保险集团的监管多采用监管协调员机制。建立监管协调员机制,指派一人或若干人作为“协调员”,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是比较好的方法。协调员一般可由实施综合监管的监管机构或负责集团内部最大机构的监管机构的官员来担任。
3. 股权变更监管
【答案】股权变更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辖区内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变更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设定股权变更的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应建立评估变更适当性的标准,包括对新的所有者、董事、高管及商业计划的评估。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提供控制权变更的报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控制权的取得者或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控制权的变更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需要提交文件的要求应视其辖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应对控制权变更给出明确的界定,并允许监管机构对交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
监管机构有权对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管机构可通过保险人上交的报告或现场检查的方式获取有关保险公司股东初始持股比例发生任何变动的信息。监管机构可根据所评估的控制权变化制定特别标准,包括评估所有者、董事及高管的资质,审查新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等。
4. 实质风险因素
【答案】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例如,汽车厂家生产的刹车系统、发动机功能等,建筑物的坐落地址、建筑材料、结构、消防系统等,均是实
质风险因素。
5. 年金保险
【答案】年金保险是足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的主要形态有:①按交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夏交年金和期交年金。②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③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④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⑤按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以及定期生存年金。
6. 保险监管的收益
【答案】保险监管的收益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所获得的利益,是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增强所带来的利益,可做如下度量:如果保险监管当局不实施金融监管,则保险体系不稳定所造成的损失,它等于避免了不稳定的利益。由于不实施监管的后果可以有多种,因此保险监管的收益等于无监管导致的损失的期望值。
无监管导致的损失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单个保险机构可能因风险管理不当而倒闭,也可能因过度竞争而遭受损失,还可能因市场被垄断而难于开拓业务,上述种种都可能导致各个机构遭受一定的损失; ②投保人可能因所投保的保险机构经营不善而蒙受一定损失; ③如果保险体系不稳定,还可导致金融系统不稳定,进而导致宏观经济不稳定,会出现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的情况,这样全社会就要蒙受损失,严重者还可引起跨国界的损失。
7. 最低保证年金
【答案】最低保证年金是指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早期死亡而过早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而产生的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分为两种:①确定给付年金,即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 ②退还年金,即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
8. 不可抗辩条款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在人身保险中,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二、简答题
9. 与其他民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具有哪些固有的法律特征?
【答案】保险合同义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固有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种:
(1)双务性
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 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射幸性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 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
(3)补偿性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合同的补偿性,一方面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引发道德风险。
(4)条件性
保险合同具有条件性,是指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比如,保险合同通常规定,投保人必须在损失发生以后的某一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出险情况。
(5)附和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是指一般情况下是由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做出改变。
(6)个人性
保险合同的个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