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910法学综合二(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之《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特征。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
(1)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的产生,或国家机构取得经济职权的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直接赋予的。
(2)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非国家机构的事业单位、企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只能是财产上的所有权及对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经济职权。同时,规定这种权利的法律是属于强制性规范,国家机构依法执行这种权利时,不需要有关方面的同意和认可。这种职权行使时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3)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决策与管理。因此,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主要体现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控制权。而不应该对微观经济活动过多的控制和干预。(4)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由于经济职权有着明显的命令和服从性质,它是一种由单方的意志即可以发生执行效力的权利。所以,经济职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正确行使,以防止独断专行和权力的滥用。
2. 简述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
【答案】经营者有义务提供一切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这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保障。这义务包括: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④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⑤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二、论述题
3. 试述经济法的体系及其法律理论和实践依据。
【答案】(1)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②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
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然后又可以将每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再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经济法部门。为满足实践的需要,这样的划分可以进行多次。经过连续划分,必然形成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可见,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
③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
这里说的“门类齐全”,要求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每个层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经济法部门予以调整。可见,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2)经济法体系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依据
①经济法体系的法律理论
a. 对经济法体系,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
第二,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是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比较以上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在经济法体系是所有现行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方面是一致的,争议在于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文件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
b. 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不是主观设想,它需要种种现实的条件:
第一,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体系是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切实反映,如果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尚不成熟、难以稳定,那么经济法体系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经济法体系尽管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没有相对的稳定性就没有经济法体系。成熟的、稳定的国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大前提。
第二,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认识的精深化和系统化。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本身就表明该学科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程度,经济法学科的研究程度直接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没有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经济法学研究,就不可能建立经济法体系。
第三,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国家经济法立法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一般地说,经济法体系是国家经济法立法结果(制定出来的经济法律法规)逻辑化体系化的产物,因此只有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才能建立经济法体系。
②经济法体系的实践依据
确立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据是其调整对象,因而,建立该法律部门的体系和根据也一样只
能是其调整对象。一个法律部门的体系实质上就是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展开和逻辑化体系化。经济法体系建立的实践依据包括:
a. 计划法
计划法是关于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平衡社会总供求、确定重大比例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国内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 财政税法; 银行法金融法; 产业政策法; 外贸管理法; 社会保障法。
b.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关于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垄断是一种独占未制现象,它阻碍经济自由、限制经济竞争,破坏经济民主、扰乱经济秩序、妨碍经济正义,反垄断是恢复和保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根本措施,反垄断法是“自由企业大宪章”。反垄断法要规定反垄断的目标、反垄断的对象、反垄断的机关及其权限性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等内容。
4. 论经济法责任。
【答案】经济法责任并不仅仅是指责任的内容具有经济性质,而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和,尽管在这些责任形式中,可能具有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的性质,但它仍然是相对独立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形态。
(1)经济法责任的属性
①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为前提的;
②经济法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惟一结果;
③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
④经济法责任表现为责任者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或者其他后果。
(2)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责任主体
责仟卞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仟的当事人。经济法责仟卞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责仟主体一样,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a 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b 不具备免责条件。
②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在民事法律责任中,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和追究责任。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即行为人虽无过错,但由于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损害,基于经济法的规定,也要承担责任。
③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应是构成经济法责任的基本要件。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多种表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怠于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经济职责,经济组织违反国家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等等,均是行为违法的具体体现。经济法责任创设的目的之一就是对这些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进而实现保护个体权益、市场公序、社会利益等经济法的多重目的。
④损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