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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910法学综合二(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之《经济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1)审批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①设立保险公司,由申请人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可以向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保监会应当进行开业验收;

③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保监会依法核定,保险机构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不得兼营法律规定以外的业务;

④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持有公司5%以上出资额或者股份的股东保险公司,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⑤保险公司因解散、破产、被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而撤销后,进入清算程序。

(2)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报备案。

(5)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和资金运用状况的披露与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上述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整顿和接管

保险公司如违反有关提取或结转准备金、再保险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资金运用的规定

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7)保险监督检查措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8)对保险公司的撤销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予以清算。

2.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就防范信用风险所作的主要规定。

【答案】商业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决策风险、管理风险、国家风险、竞争风险、流动性风险、体制性风险等。这些金融风险中,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中最突出、最集中、最严峻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中主要是因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为防范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作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①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外所有经营发展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序,它要求尽可能使商业银行贷款和投资安全无损地流回银行,避免各种风险,当然也包括信用风险。

②流动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把贷款种类、期限和银行存款的种类、期限进行适度分配,同时商业银行还必须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比例。

③效益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提供贷款的成本、对贷款的管理费用和收贷费用,以及借款人信誉等级等各方面的因素,做好贷款的定价工作; 同时还应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及时、顺利地收回贷款。

(2)规定贷款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管理能够增强商业银行抵御外界经济动荡干扰的能力,而且有助于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口趋完善和科学化。《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3)规定了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以及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规定了贯彻安全性原则的相应措施。防范信用风险一个极为有效的措施就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贷款是我国最主要的贷款形式。《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论述题

3. 试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答案】(1)物权与债权的概念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险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仟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二是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⑤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