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6国际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答案】(1)国际重复征税及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
①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②国际重叠征税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2)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①征税对象不同。国际重复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一个纳税人而征收的税,国际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的纳税人征收的税。
②征税的税源不同。国际重复征税针对的是同一课税对象,不涉及税源,国际重叠征税针对的是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而言。
2. 加注任何批注是不是都会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
【答案】并非加注任何批注都能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只有加注不良批注才能使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仟。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结汇时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清洁提单并不是不能加任何批注。有的批注并不会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
(2)依国际航运协会在1957年通过的一个决议,认为在提单中加注下列批注的情况下,不能视其为不清洁提单而拒绝接受:
①批注未明显说明货物或包装不令人满意;
②批注所强调的是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性质或包装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的内容;
③批注是关于否认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质量或技术规格的内容。依上述标准,如提单中加注有“旧桶’,、“不负锈损责任”、“重量不知”等批注时,仍应视其为清洁提单。
3.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如何?
【答案】(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内容
(2)国际贸易法的性质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溯源到普遍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上出现了对国际贸易法的统
一与编纂工作。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贸易法体系的建立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对国际贸易法进行系统的编纂的基础上发展与日益健全起来。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规范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己不再限于私法; 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4. What is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Please givea brief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 on the two basic kinds of double taxation?
【答案】题目译为:什么是国际双重征税? 请对两个基本的双重征税制度做简要介绍和评论。
(1)国际双重征税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包含两重含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①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根据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的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按照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要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
②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与前述法律性的重复征税相比,这种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
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是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纳税人。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分配获得的股息,也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一国对属于其境内居民的公司的利润征税和另一国对其境内居住的股东从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征税,从法律上讲均属合法有据,并非对一个纳税人的重复征税。正是由此,主张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的学者和国家,不认为这种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两个国家分别课税,也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但是,主张将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纳入国际重复征税概念范围的学者们认为,两个国家分别对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息征税,尽管在法律上合法有据,但从经济角度看却不合理。因为从经济意义上说,公司实质上是由各个股东所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小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上讲,对
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
(2)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无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共同的。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结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妨害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5.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在2001年作了哪些修改?
【答案】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临近,2000年10月31日中国政府修改了《外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了第二次修正(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正)。这次修改《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部吸收外商投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
(1)取消外汇平衡条款
《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修正案中删除了要求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平衡的条款。《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分别删除第18条第3款和第20条,取消了关于“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和关于“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条款等内容,改为“外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修改当地含量条款
修改后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均取消当地含量条款。《外资企业法》第15条和《合作企业法》第19条均删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的内容,改为“外资企业(合作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中外合资经营企湘法》原第9务第2款“合资个湘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修改为现第10条第1款:“合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3)修改出口业绩要求条款
《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均取消了关于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修改为“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和“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4)删除企业生产计划各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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