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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6国际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在要约的拘束力问题上是如何协调大陆法与英美法系的不同规定的。

【答案】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 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各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但在要约送达受约人后,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适用不同的原则。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基本采纳了普通法的观点。

(2)然而,在但书部分,该公约采纳了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 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2. 简述《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

【答案】公约对“工业产权”做最广义的解释,并规定:

(1)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竟争。

(2)下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下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下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3)专利应包括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上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进口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补充证书等。

3. 简述BOT 投资方式的特征。

【答案】BOT (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 :的缩写)即建设一一经营一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 有以下几个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社会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用设施理应由国家所有和经营。传统的方法一般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或国家财政筹资建设并由政府经营。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之一是,其建设周期长,耗资大。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长,而长期的经济不景气又使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也不愿冉增添债务负担,于是就采取BOT 方式,促使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作为原由

政府筹资建设的一种替代方式。这一特点把BOT 方式与一般合资、合营方式区别开来。

(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根据BOT 方式,取得特许权的私营企业对特定项目有独立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它们一般自己负责项目的设计,自己通过股权投资和项目融资建设该项目。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以项目经营期内取得的收益(如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这一特点把它与一般国际工程承包区别开来,后者一般只提供承包服务,不进行股权投资或融资,也不负责项目的经营。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公司己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因此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项目应无偿移交给政府。

4. 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答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这样就产生了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①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国家的法律或卖方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有些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②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③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2)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3)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①合同是由当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

②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

③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的

(4)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

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5. 简述租船合同的概念及其与海运提单的基本区别。

【答案】提单和租船合同均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在适用领域、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均存在诸多差异。

(1)适用领域不同

提单主要适用十件杂货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当提单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时,还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条款; 租船合同适用于租船运输,具体包括航次租船运输和定期租船运输。

(2)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

提单调整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租船合同调整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性质不同

①提单除了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凭证、承运人从托运处收到货物的凭证之外,也是代表货物权利的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②租船合同仅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船舶租赁法律关系的合同形式,不具有收货凭证和物权凭证的作用。

二、论述题

6. 试述国际投资中合营企业的概念、类型与特点,并简要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答案】(1)合营企业的概念、类型与特点,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也存在着一些区别,主要表现为:

①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仟公司的组织形式;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即合伙。

②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 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③盈亏分担方法不同。合资企业合资各力一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④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合资企业合营期满后,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

⑤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投资的回收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 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⑥双方的关系不同。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