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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y06宪法学与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四级三审制

【答案】四级三审制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四级法院,并实行三审终审制。该体制主要包括: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

2. 五过、五过之疵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规定的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在《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询私; “惟货”是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祠私。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3.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4.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5. “王权神授”

【答案】“王权神授”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问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总代表

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6.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7.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8. 《资政新篇》

【答案】《资政新篇》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期重要领导人洪仁歼所著。其核心思想是健全太平天国的政权体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贸易和生产。洪仁环认为,国家的强盛与衰弱和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他主张仿效英美的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规范化、有序化。在此体系下,国家应建立正常的官民沟通机制,确立新闻官、确立官员民选制度。在经济上,洪仁歼主张学习西方,兴办实业,要发展铁路、公路、轮船,开办银行、矿业、实施专利制度、保险制度。虽然对太平天国来说,《资政新篇》提出的法治方针与经济政策是空想,但其在促进中国社会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简答题

9. 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背景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人们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此法分两编,总则编分12章,99条,分则编分35章,258条,共计357条。从具体内容来看,它与1928年《刑法》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

(2)主要内容包括:①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新刑法分则第一章首先规定“内乱罪”。“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就是说,一切反对国民党统治

的政治集团,尤其是工农群众的革命行为都要被判刑坐牢直至杀头。

②关于维护“国交”方面的条款

“妨害国交罪”规定:“私与外国战斗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友邦元首犯故意杀人罪者,处死刑,本条之未遂罪罚之。”新《刑法》的这些规定主要指的是对外国元首的“故意伤害”以及“伤害”等罪,但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对外妥协,所以,即使是反帝爱国的思想,也成了新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③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统治秩序的条款

保护私有财产权和整个统治秩序,是这部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新刑法分则对危害私人财产权的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就有12章,占分则全部35章的三分之一以上,它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各个方面。这些有关经济“犯罪”中列举的被“侵犯”的客体,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最主要的是指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财产,然后才是一般人民群众的财产。

④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

继承封建的法律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维护家庭的等级尊卑关系,巩固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统治; 其二,保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新刑法甚至对强奸妇女和幼女的犯罪行为,也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⑤确立“保安处分”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彻底消灭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在新刑法中仿效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列有“保安处分”专章,详细规定保安处分的适用。在“保安处分”的适用上,只要国民党政府认为谁是有“犯罪之虞”的“思想犯”、“阴谋犯”等,就可以将他送进劳动场、集中营,对他们进行肉体的、精神的摧残。

⑥“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该《刑法》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这个原则本来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同封建司法专横制度作斗争时提出来的,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国民党刑法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只是为了显示“宽大”、“调和”,实际上是法外有法,刑外有刑。

10.请简要陈述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

【答案】汉朝的官吏选拔一般有六种途径:察举、征辟、上书拜官、任子和荫袭、货选制度以及太学中学绩优良者补官的制度。

(1)察举是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之一,即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由地方向地方郡、国举荐,再由地方举荐到中央; 始于汉高祖的“求贤诏”。根据被选荐的对象,察举的具体考察科目在西汉包括贤良方正、孝梯力田、茂才异等和孝廉等几种,东汉为贤良方正、孝廉、秀才和明经等几种; 被举荐的人起初限于二千石以上的官僚子弟,后来汉武帝为了广纳人才,打破了这一限制,扩大了举荐对象。举荐之后,一般还要经过皇帝亲自策试。

(2)征辟是西汉另一卞要的官吏选拔制度,是皇帝或高级官吏直接出面聘仟有名望的人士为官; 皇帝所聘任的称为“征召”,高级官吏所聘任的称为“辟召”。汉武帝时期,规定了征辟的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