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五城察院
【答案】清朝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犹今制设区),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长官为巡城御史,并设有兵马司,设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专司“访缉逃盗、稽查奸究”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别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
2.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 爱书
【答案】“爱书”是秦代一种司法记录文书。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讯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中均称“爱书”。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的审讯记录大体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现居住地址,以及因何原因被控告; 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司法官吏追问时他们的辩解辞; 被告人是否有前科; 证人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证词; 有哪些证据; 审讯过程中是否进行拷打。
4. 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八种权贵人物的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该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5. “仆区之法”和“茹门之法”
【答案】这两部法律都是春秋时期楚国进行成文法制定的成果。“仆区之法”是公元前689
年到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期主持制定的,仿效的是周文王时期“有亡,荒阅”的制度,主要是解决奴隶逃亡问题,打击的除了逃亡奴隶,还有隐匿逃亡奴隶的人。这部法律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茹门之法”则是公元前613年到公元前591年,楚庄王在位时主持制定的,主要是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是规范诸侯、大夫等人朝时乘车的问题,为了保障国君安全和权威,他们一律不允许乘车进入宫门。
6. 告勃
【答案】汉代的起诉叫“告勃”,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幼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程序逐级“告勃”,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7. 《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8.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二、简答题
9.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答案】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其劳动立法的典型代表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是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该法共12章75条,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
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制度,大大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但是,这部法律也存在着极左的错误。如小分城市乡村,小分手工作坊和农村雇工,一律机械地实行8小时工作制,过多的体假日,过高的工资福利,滥用总同盟罢工等,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而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同时也使工厂中的师徒关系紧张,并影响到工农团结。1933年10月重新修订公布的劳动法,纠正了上述的一些错误,但并不彻底。
(2)抗日战争时期
1941年后,各边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陆续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保护农村雇工的决定。其中具有代表性者,应属《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该条例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1941年11月由边区政府公布实施,并于1942年、1944年多次修正公布。共7章45条,各章分别规定的是总则、工资、作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职工会、附则。
(3)解放战争时期
为了全面贯彻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和劳动立法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指导方针,1948年8月中央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总工会章程》。其基本内容是:确定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 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确立劳动契约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劳动大会的决议精神,先后制定了许多单行的劳动法规。
10.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表现为:
(1)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发展
至魏晋时,一夫一妻多妾制早已成为惯例。西晋为表示遵循古礼,附会《周礼》说法,在法律中规定娶妾数额应按官品地位决定。《晋令》中规定诸土置妾8人,郡公、侯爵置妾6人; 一品、二品官可有4妾,三品、四品官可有3妾,五品、六品官可有2妾,七品、八品官只能有一妾。这一规定在两晋都通行有效。
北魏入主中原后,废除西晋依官品娶妾制度,但西晋娶妾制度的影响犹在。
(2)门第婚的盛行门第婚指刻意讲究门当户对的婚姻。在等级社会中门第婚的目的,是利用联姻缔结政治经济联盟。门第婚发展到极端,就成了为门第婚而门第婚的,当推两晋南北朝时期为甚。这一时期家族门第不仅有豪门、寒门之分,豪门、寒门中又有高下等第之分。社会上门第意识极其强烈,上等门第把婚姻门当户对看作保持门第的手段,不屑于俯就低门第。而且士族有与寒素通婚的,就会遭到弹幼。北魏时还立法规定不准皇族、贵族、士族与庶族通婚,犯者以违制论罪。
(3)聘财为婚娶的重要内容和程序
传统的“六礼”中,一个不可少的环节是“纳征”。晋朝律令“祟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理私约”,更强调了聘财在嫁娶中的重要性,只要女方家长接受了聘财,就表明婚姻成立。这一原则对于以后的法律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