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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庆元条法事类》

【答案】《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法律汇编。谢深甫等人于南宋宁宗嘉泰一年(1202年)所撰,次年七月颁布。因其奉诏于庆元年间而颁行于嘉泰年间,故兼称《庆元条法事类》、《嘉泰条法事类》,共四百三十七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年)至庆元年间(1195-1200年)救、令、格、式和随救申明,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杂门共十六门。

2. 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最早由孔子提出。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4.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5. 法理派

【答案】法理派,是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主张适当采用西方法律理论与制度改造中国传统法律的派别,其与修律过程中产生的礼教派相对立。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清朝廷主持修律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最终,修律以法理派与礼教派各有妥协而告结束。但在法理派的努力下,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最终被打破,相沿了两千年之久的正统法律思想开始瓦解。

6. 中华民国宪法(1946)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1946)是旧中国政权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最后一部宪法,它经1946年12月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该宪法以“五五宪草”为基础,以“全民政治”、“主权在民”、“保障民权’夕、“地方自治”以及“民生主义”等口号为幌子,规定了以蒋介石个人独裁为实质内容的总统集权制,因此又被称为“蒋记宪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依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

7.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8. 提刑按察使

【答案】明朝沿袭元朝行省一级建制,在省一级设提刑按察使,专管一省司法刑狱事务。既有权监察府、县级官员审判案件的职务履行,对其不当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予以纠勃,也有权对地方徒刑以上的案件进行审理。但是根据禁止越级诉讼的规定,府一级有权审决徒刑案件,所以实际上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本身没有审结案件的权力,只有对下级政权审理的案件子以核查或重审的权力。而对徒刑以上的案件,根据府一级的审理,提刑按察使只有权力进行审查,但要报请刑部作出终审判决,无权由其进行审决。

二、简答题

9. 简述“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答案】(1)服制的含义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鳃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2)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①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 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变轻。

②“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深远,直至明清。其中最为代表的是《晋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此时的家族伦理关系己正式规定为法律关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及法律实践活动,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礼的精神己经溶化于法律之中,把礼的原则和规范法律化了,礼之所许,律亦不禁,赋予伦理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凡是维护这些关系者即是遵礼亦即守法; 反之,便是违礼亦即犯法。甚而尚未入律之礼,人们也要遵守。按礼教约束自己,即使无意中触犯了法律,统治者也会原心曲法,在给予高度的道德评价的同时也给予积极的法律救济。

③这种“礼法结合”的趋势,到了唐律中得到了全面的肯定。唐以后的传统刑律都规定有丧服制度,清律卷首更画有《五服图》,以朝廷强制力认可并推行礼的规范。传统的儒家思想为这种伦理与法律的结合提供了思想基础。于是君权、父权、夫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得以巩固,同时也将父权引入了传统社会的法律领域,而君权则成了全国父权的化身,借以达成强化君权及其合理性的目的。

10.简述西周至唐代离婚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答案】(1)西周时期离婚制度

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①“七出”又称“七去’夕,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姑舅(公婆),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

②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西周之后历朝历代,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离婚制度上的规定方面基本都没有超出西周的规定。

(3)在离婚上,唐律同样规定了“七出”与“二不去”等项制度。

凡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都可以作为丈夫“出妻”的理由。“三不去”,指“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以及“有所受而无所归”,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休妻。

(4)唐律规定了“义绝”强制离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