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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资格及诉前要件研究

关键词:派生诉讼,原告股东资格,诉前要件,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摘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制度是人类的一大发明。其促进社会进步作用之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的投资热情和投资信心,而后者又有赖于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公司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为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达到对日益扩大的管理者权力的制衡,都制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随着国内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也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赋予了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并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时间,提起派生诉讼的诉前要件等做了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的设立,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无疑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到, 该规定只是建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雏形,整个框架还比较粗糙,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下,该制度是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亦无法在我国的法制土壤中茁壮成长。所以,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建立之初,对此进行及时的发展完善,将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及法理分析等方法,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在此制度上的成熟立法后,围绕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股东资格和诉前要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深入探讨。希望在我国公司大步发展的今天,在我国苦苦寻觅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下,我国能够尽快通过立法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实体和程序的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