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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保险经营效益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案】保险企业经营效益是指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从微观的角度看,保险经营效益的实质,就是保险企业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量与被社会所承认的必要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具体而言,保险经营效益就是经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果保险收益大于保险经营成本,就有保险经营效益; 反之,则无经营效益。

衡量保险经营效益涉及许多方面的内容和方法。但保险经营效益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同样表现为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或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反映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综合性指标就是利润。具体而言,保险经营效益的主要内容有:

(1)以尽可能少的承保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承保利润。这是保险经营效益的最主要内容。

(2)以尽可能少的投资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投资收益。这是保险经营效益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2. 请说明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在保险理论与实践中,坚持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所以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投保人依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赔款或保险金,这样就可以实现在被保险人得到充分补偿的前提下,有效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所以保险利益为投保人取得保险保障和保险人的保险补偿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否则,保险保障和保险赔偿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也可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那么该标的受损,对他来说不仅没有遭受损失,相反还可以获

得保险赔款,这样就可能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危险。

相反地,如果有保险利益存在,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具有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受损而受损,因保险标的存在而继续享有,这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会关心保险标的的安危,认真做好防损防险工作,使其避免遭受损害。即使有故意行为发生,被保险人也只能获得其原有的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人只是在这个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也无利可图。

而在人身保险方面,保险利益的存在更为必要,如果投保人可以以任何人的死亡为条件而获取保险金,其道德危险发生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3)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与赌博同样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货币收入或遭受货币损失。从表面上看,保险同赌博相似,都具有射幸因素; 但是,从实质上看,二者毫无共同之处。保险是基于人类互助共济的精神,千家万户帮一家,通过保险补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危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而赌博是基于个人的私利,以图不劳而获,是一种损人利已的行为,与保险“互助共济”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所以,为了使保险区别于赌博,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险赔偿,从而实现保险补偿损失的目的。如果保险不以保险利益存在为前提,则将与赌博无异。

3. 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 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并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任何利益都可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例如,以盗窃、诈骗、贪污、走私等手段所获取的财物都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标的物,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如投保人已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由此享有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如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销售价格确定,其中包括预期利润。又如,果农可对自己种植的果树的未来收获量进行投保,这些均为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

必须具有客观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可能会获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正是基于当事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经济利益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经济利益或具有的利益不能用货币计量,则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就无法实现。所以,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4.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谁是要约方? 明确这个问题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性?

【答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投保人是要约方。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而向双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①要约需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②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③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的。虽然在许多场合,看起来是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积极主动地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但实质仍然是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是要约方。

明确保险合同的要约方,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及明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即保险合同的要约方和承诺方。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展业不能认为是要约,仅为要约邀请。

5. 试比较并评论“损失说”、“二元说”和“非损失说”。

【答案】(1)损失说

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从这个概念出发来阐述保险机制特征的,主要有以下三说:

①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②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己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但该说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自保”在风险准备金上的摊提与单独的储蓄并无任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