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投保
【答案】投保亦称“要保”,是指对保险标的(人身、则产、责任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一般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投保单。投保单常由保险人提供,具有统一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标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投保的险别; 保险期限; 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投保时投保人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
2. 赔偿限额
【答案】赔偿限额是指一张保险单所能提供的最高赔偿金额。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②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③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3. 组合法
【答案】组合法是通过险种要素的重新组合而设计保险单的方法。组合法就是在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的情况下,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金的交纳方式、保险费的给付方式等这些因素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以创造出不同的保险单或保险商品,以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
4. 不定值保险合同
【答案】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
价值。因为人身保险不能以价值来衡量,所以定值保险仅用于财产保险。一般而言,定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极不容易确定,例如,艺术品、书籍、矿物标本等,如果不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很容易引发纠纷。当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不定值保险,除上述采取定值保险外的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不定值保险在合同
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5. 合同的解除
【答案】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方行动。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负有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状的义务。由于解除合同已多领的给付金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造成的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解除如果是由于投保人不当行为所致,保险人无须返还保险费。
二、计算题
6. 某溢额再保险合同规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00000元,分入公司分入业务的最高限额为4线。现在有三笔保险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8000000元和14000000元。再假定这三笔保险业务的保险费率均为3‰,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款分别为160000元、480000元和1200000元。请计算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这三笔业务中应得的保险费和应负担的赔款。
【答案】(1)第一笔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小于自留额,因此不需要分保,分出公司应得的保险费为:1000000×3‰=3000(元),应负担的赔款为160000元。
(2)第二笔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为8000000元,超出自留额6000000元,而分入公司分入的最高限额为4线,即8000000元。
因此,对于这笔业务,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2000000元,分保额为6000000元,分出比例为75%。
分出公司应得的保险费为:2000000×3‰=6000(元);
分出公司应负担的赔款为:480000×(1-75%)=120000(元);
分入公司应得的保险费为:6000000×3‰=18000(元);
分入公司应负担的赔款为:480000×75%=360000(元)。
(3)第三笔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为14000000元,超出自留额12000000元,而分入公司分入的最高限额为8000000元。
因此,第一溢额分保额为8000000元; 第二溢额分保额为4000000元。
分出公司应得的保险费为:2000000×3‰=6000(元);
分出公司应负担的赔款为:1200000×2/14=171428.57(元);
分入公司1应得的保险费为:8000000×3‰=24000(元);
分入公司1应负担的赔款为:1200000×8/14=685714.29(元)。
分入公司2应得的保险费为4000000×3‰=12000(元);
分入公司2应负担的赔款为:1200000×4/14=342587.14(元)。
7. 一粮食储运公司就其库存面粉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654000元。在一次洪水灾害中,仓库进水,底部面粉被水浸泡已经失去使用价值。上部面粉中的一部分因受潮而发热变质,只能用作饲料。已知此类面粉的市场完好价为每公斤2.54元。被水浸泡的面粉的重量为54500公斤。因受潮而发热变质的面粉的重量为31600公斤,其在市场出售价为每公斤0.76元。请问保险司该如何处理这一赔案? 你的依据是什么?
【答案】被水浸泡的面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属于全部损失,损失价值为:
54500×2.54=138430(元);
因受潮而发热变质的面粉,还有使用价值,属于部分损失,损失价值为:
31600×(2.54-0.76)=56248(元)
该保险为足额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全部损失部分应全部赔偿,即138430元; 对于部分损失部分,应按损失程度进行赔付,即56248元。共计赔付:138430+56248=194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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