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实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②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即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③所作的牺牲是特殊J 陛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3. 结果选择说
【答案】结果选择说是提出“优先选择原则”的美国法学家戴维·卡弗斯(Cavers )的国际私法学说。他在《法律选择过程批判》(又译《法律选择问题评论》)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出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要达到这一目的,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就不能视而不见。冲突问题的解决,应当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法院面临选择本国法还是外国法时,应该认真研究导致有关问题产生的事实或交易行为; 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的比较;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他主张应改变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他的这种理论被称为结果选择说。
4. 国际货物运输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把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的运输。同国内货物运输相比,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①国际货物运输在整个国际贸易过程中是相对独立的一环,它同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 ②由于货物的地理移动超越国界,国际货物运输具有运输路程远、经历时间长、风险大、运输方式复杂、中间环节多以及易受国际局势和有关国家国内政策影响的特点; ③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
律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5. 外国法人的认可
【答案】外国法人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外国法人依有关的外国法律是否已经有效地成立的问题; 根据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对于前一个问题一般依法人的属人法来决定,而后一个问题要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
6. 国际商会仲裁院
【答案】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于1923年设立的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国际仲裁院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国际仲裁院的委员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解决商事争议的专家组成,委员独立于其国家或地区委员会行事。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范围,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就受理案件的性质而言,该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几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
二、简答题
7. 试述我国在参加1958年《纽约公约》(即《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两项保留声明的内容。
【答案】我国在参加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
(1)互惠保留是指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
①显然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确定只采用了领土标准而没有同时采用非内国裁决标准,即中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纽约公约》,对在中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不适用《纽约公约》。
②依《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中确立的仲裁机构标准,凡由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均为外国仲裁裁决,即使有关裁决是在中国领土内作出的,中国也仍须将它们作为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这无疑与该项保留相悖。同样,由中国仲裁机构在外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则不能被归入外国仲裁裁决,但其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却要适用《纽约公约》,这显然也是不合逻辑的。因此该项保留与国际普遍实践的是不一致的,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
(2)商事保留是指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作成的仲裁裁决。
根据这一声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
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显然,我国关于“商事”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
8. 判断:一国专属管辖的规定并不能限制外国法院对同一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专属管辖权是指有关国家在特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中无条件地保留其受理诉讼和作出裁决的权利,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类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专属管辖的效力即具有独占并排他的管辖权,也就是凡属于一国立法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他任何国家的法院均无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不顾别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任意行使管辖权并作出判决,该判决不会得到规定专属管辖制度的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9. 简述票据债务人义务的法律适用。
【答案】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包括票据主债务人的义务和票据从债务人的义务。在国际私法上,各国法律对票据债务人义务所应适用的法律因主从债务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关于票据主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主要存在两种主张。
①付款地法。对于票据主债务的法律适用,大都主张适用付款地法。适用付款地法的理由是,付款是设定票据契约的根本目的,也是票据权利人正当期望的结果。因此,付款地构成票据债务履行的重心,适用付款地法律方便于债务履行,也有益于票据权利的行使和安全。
②票据订立地法。该观点认为,票据是依一定票据行为创设的特殊契约,根据创设地法律成立的契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该国法律支配,而在他国应以既得权加以承认; 并且当事人在某地为出票行为,亦可推知有接受该地法律管辖的意思; 以票据行为地法为票据债务的准据法,也便于债务履行。
(2)关于票据从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各国理论和实践存在不同的主张。
①签字地法。按照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汇票或本票上所有其他签字人所负债务的效力,应依签字地法律。依签字地法支配票据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符合当事人签字时的意思,也可避免使从债务人负其不可预见责任的危险。
②交付地法。其根据是票据行为包括签名和交付两个相关的环节,交付构成各个票据行为成立的最后步骤。根据票据行为成立的债务,交付地则为债务成立地。
③付款地法。此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具有担保债务的属性,对主债务和从债务应当适用同一法律,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协调一致。
(3)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具体区分票据债务人的主从,对票据债务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未作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0.判断: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指当事人的本国法。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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