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959法学综合之《商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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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959法学综合之《商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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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959法学综合之《商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25
一、名词解释
1.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
【答案】(1)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
(2)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是:
①超额保险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只是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
②超额保险的保险人只有一个,而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有二个以上;
③超额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中各单笔保险的保险金额数额低于财产价值。
(3)二者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 二者都很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
2.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答案】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中的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专有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为了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二、简答题
4. 试比较美国证券法体系、英国证券法体系与法国证券法体系。
【答案】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国具体情况不同,世界各国的证券管理及其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证券法律体系。但从总体上考察,它们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的体系:
(1)美国证券法体系
美国证券法体系对证券及其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有专门法律,如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等。这些法律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统一执行。在联邦政府监督下,美国各州有权制定证券法,证券商自律组织有权制定证券交易规则。
(2)英国证券法体系
英国证券法体系的证券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外加若干单行法规,如1958年的《防止欺诈(投资)法》、1963年的《英国保护储户法》、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等。
英国的证券管理体制传统上以证券交易所“自律”为主,政府并无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发行登记是由英国贸易部下属公司登记处兼管。
英格兰银行只是根据金融政策的需要,对一定金额以上的证券发行行使审批权。证券交易所内部有严格的交易规则,有较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采取严格的自律制度和公开说明书制度。
(3)法国证券法体系
法国证券法体系的证券法律最初反映在商法典里,后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若干单行的法规对证券体制加以改革。
目前,法国的证券管制主要有两个机构,即交易所活动委员会和证券经纪人公司。交易所活动委员会受法国财政部长的一般监督,并由其任命成员,但财政部长通常不干预该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证券经纪人公司不直接受财政部管辖,但财政部长可发放、取消经纪人的执照,对经纪人进行惩罚,决定开设和关闭证券交易所,并制定适用于它们的规章。综上所述,三者对于证券及交易管理制度的立法规制方式不一致,美国证券法体系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制; 英国证券法体系则通过公司法中和若干单行法规来规制; 法国证券法体系通过若干单行的法规来规制。
5. 商法的特征。
【答案】商法的基本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商法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日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此外,商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如关于商法规则的灵活性、迅捷性、合同形式、利率、结算、税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无不以营利之特性为出发点。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对象不是一般人,其法律规则的适用也不是一般和普通的,而是特定的。它或者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
行为。多数国家法律规定,非商人和商行为者,不得适用商法。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商法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同时,由于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的需求,因而与一般法律相比,商法的修改更为频繁,具有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它又不同于普通私法,是一种特别私法规范体系。在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是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
(5)商法的国际性
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①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 ②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彼此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今天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
6. 试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答案】在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失,保险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充分补偿。该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进行充分补偿。
(2)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通过保险赔偿额外获利,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获保险金的总和以及保险金与第三者赔偿的总和,原则上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根据损害补偿原则,衍生出了代位求偿权制度、委付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3)我国《保险法》规定,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则小予适用。一般说来,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补偿性,其赔付只能属于给付性质,无法量化到具体赔偿多少为限。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作为给付性质的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自无疑义,但对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明显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是保险界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7. 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以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意味着,未申报债权只有在己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以后才能获得清偿,而且其获得的清偿小得高于同类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比例。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债权人是否参加重整计划的清偿,均可就其未获清偿部分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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