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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959法学综合之《商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法典与民法典

【答案】商法典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二者联系主要在于都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共同性。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商法典只存在于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民法典既存在于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于奉行民商合一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②民法典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 商法典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2. 共同海损与共同加害行为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两种行为发生后,原则上都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②共同海损行为的行为人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也可能存在故意的心理意图。

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两者的性质不同。共同海损是为了保护共同安全的必要牺牲,因而是合法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则是违法的行为。

②二者的主体要件不同。共同海损的行为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般是有意为之,而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是过失。

3. 票据行为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二、简答题

4. 简述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和权利。

【答案】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但是由于破产法同时规定有债权申报制度,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被剥夺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所以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能够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法享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询问、表决等权利。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法在未放弃其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时,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于债权人会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5. 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答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1)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权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持票人。此外,无处分权人还必须是取得人的直接前手,即取得人是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

(2)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计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计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

(3)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恶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转让票据的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取得人虽然并非明知转让票据人无权处分,但如果稍加注意即可知之。

(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同时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求公平合理。

6. 简述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答案】我国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义解释原则。就是按照保险条款所用字词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保险合同由语言文字组成,文字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从文字的含义入手。当仅有‘种含义时,此含义便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若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应依据其他解释原则来合理判断。

(2)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称,在保险法领域内体现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也必须依据诚实信用的精神进行。

(3)整体解释原则。应当把存在争议的合同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看做一个整体,分析各条款之间的相关关系,通过对合同整体意思的理解来解释争议条款。

(4)专业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中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应当依据其所属行业通常理解的专业含义进行解释。

(5)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合同中的条款是当事人这种目的的体现。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依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6)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这一原则又称为“不利解释原则”,即在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这一原则多用于上述其它原则难以适当解释之时。

7. 简述票据权利及其特征。

【答案】(1)票据权利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特征

①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债权证券性质所决定的。其意义有二:

a. 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b. 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亦即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②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由于票据权利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与票据所有权(即作为纸张的票据的所有权)是统一的。

③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所决定的。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至于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从票据上是看不出来的,权利人对此原因没有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

④票据权利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指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指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