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人身保险
【答案】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从定义可以看出: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 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 目标市场策略
【答案】目标市场策略是指选择适当的保险消费者作为保险企业的目标市场。换言之,保险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最具吸引力的细分市场作为自己为之服务的目标市场,以自己有限的能力来满足市场上特定保险消费者的需要。其中,目标市场是指保险企业经过市场细分后所要服务的一群保险消费者。
3. 保险防灾
【答案】保险防灾是保险防灾防损的简称,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防灾防损,减少社会财富损失,是一项社会性活动。
保险防灾的内容有:①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②进行防灾宣传和检查; ③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④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 ⑤积累灾情资料,提供防灾技术服务。保险防灾的方法包括:①法律方法; ②经济方法; ③技术方法。
4. 团体人寿保险
【答案】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或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体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交付保险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团体人寿保险通常可分为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和团体万能寿险等险种。
5. 国民生命表与经验生命表
【答案】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它是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计算的依据,也是寿险
成本核算的依据。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生命表是过去经验的记录,并且通常用于预测那些将来和过去情况完全相同的未来事件。生命表中最重要的就是设计产生每个年龄的死亡率。影响死亡率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年龄、性别、职业、习性、以往病史、种族等。一般情况下,在设计生命表时,只注重考虑年龄和性别。
生命表可以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民生命表是根据全体国民或者以特定地区的人口的死亡统计数据编制的生命表。它主要来源于人口普查的统计资料。经验生命表是根据人寿保险、社会保险以往的死亡记录(经验)所编制的生命表。保险公司使用的是经验生命表,这主要是因为国民生命表是全体国民生命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一般情况下与保险公司使用的生命表中的死亡率不同。
6. 保险商品等价交换
【答案】保险商品等价交换是指投保人按保险的市场价格支付并取得某个保险保障的行为。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比如自保还是转嫁)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7. 承保
【答案】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保险承保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8. 团体保险
【答案】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保险监管机构对团体的界定一般是从团体的组成、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团体参保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投保金额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的。在团体保险中,符合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提供补助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在我国,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简答题
9. 试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及其派生原则。
【答案】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在范围内
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宗旨,即确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获得经济保障,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牟利,从而保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就要求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①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②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③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①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一者责任方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取得全部赔偿,保险人可免去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从责任方得到部分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二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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