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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

关键词:先天性缺陷;产前诊断义务;医疗过失;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及社会伦理观念的变迁,错误出生案件不断涌现并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已成为侵权法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拟从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及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前提下,讨论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基础,说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与实现的可行性,为相关权利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本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写作的背景和意义。包括错误出生案件研究现状的概述、论文的写作方法、目的、意义等。本部分希望能够将自己的研究作一个前提性的说明。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的错误出生案例进行分析,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对错误出生概念做出法律上的界定。第二部分,从相关损害赔偿法之理论架构去分析错误出生之民事赔偿责任。认为,由于产前诊疗医师未尽法定告知义务之过失行为,导致先天缺陷儿出生,造成其父母财产与非财产上损失之发生,二者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残障儿父母对医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部分,从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认为,错误出生案件中,诊疗医师的过失行为,使残障儿父母不仅因其不适当履行产前诊断义务取得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还因知情权这一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发生请求权竞合。最后为损害赔偿责任行使提供选择性建议。第四部分,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判例分析,认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亲在因残障儿出生带来的付出与承担不比母亲逊色,理应承认其享有请求权;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仅对比照健康孩子之额外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最后对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提出建议。第五部分,在综合衡量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借鉴美国医疗改革经验,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卫生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最后,总结整篇论文,概括本文的中心论题,以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