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理工大学866法学综合2(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
1. 受欺诈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答案】(1)合同法中受欺诈的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从上述可以归纳出这二者在撤销的原因以及效力后果方面均有不同规定,预期目的也各有规定。
依《合同法》第74条、7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债权人的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授权债权人采取的积极预防和救济措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针对债务人行为共有三类: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是合同法卜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②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③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④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⑤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2. 简述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答案】(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②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
③表示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2)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要求行为人必须能够自愿自由地为意思表示。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分的关键。
②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是民事法律行为实际生效的构成要件。若因外界的影响有瑕疵,则可能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使民事法律行为陷于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
3. 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私权是公民对其私生活信息的控制权,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但又并非仅仅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它是宪法所应该保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名誉权为公民和法人共享; 而隐私权专属于公民。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3)侵害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隐私权所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侵害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是假的。同时,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针对个人事务的。隐私权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名誉权是客观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此项权利是不能由当事人抛弃的。
(4)抗辩事由不同。在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可以所涉内容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 而侵害隐私权时无此抗辩事由。
(5)侵权方式不同。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是通过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而影响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 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则不以向第三人传播为要件,也不论是否有利于受害人。
(6)保护方法不同。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除了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保护外,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但一般而言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救济。当事人的隐私一旦被披露就覆水难收,由此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所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
二、法条分析
4. 试评述下列法条中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力一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答案】(1)法条解读
《保险法》第17条是为保险人设定了免除条款说明的义务,即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责的条款,那么他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这个免责条款不约束投保人。
《合同法》第39条为格式合同的一方设定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即如果在双方使用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如果在合同中增加了免责条款,那么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果对方要求解释的,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
(2)两条款设定说明义务的异同
①两条款的相同点
a. 两条款都是为合同一方设定了说明义务。
b. 两条款都是针对存在免责条款或限制一方责任的条款而设定的。
②两条款的不同点
a. 保险合同为保险人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说明义务,不但要提示对方免责条款的存在,而且还要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设定的说明义务比较原则,一般只要提示对方免责条款的存在即可,而且提示的方式也可以多样的,只要能达到目的即可。只有在对方要求说明理由时才说明。b. 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即不履行说明理由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对于不履行说明理由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
(3)法律设定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
①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项规定,是因为保险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保险人更熟悉条款内容的真实含义。
②保险合同多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格式合同,投保人没有参与合同全部条款的议定,而且投保人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容易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由此,为了真正体现公平合理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有利于投保人更正确理解合同,真正做到自愿投保。
③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由于格式合同是由一方提供的,因而提供方对于合同更加熟悉,为了保证对方的知情权应当由提供方承担说明义务。
④格式合同由一方制定,对方没有参与条款的制定,因而提供方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说明免责条款,往往使对方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⑤合同中说明义务的设定,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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