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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然正义原则

【答案】自然正义原则是要求一切行使权力的人或团体公正行使权力的程序方面的原则,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和法院。而且适用于各种社会团体。由于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适用范围很广,因而称为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①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力一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②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 管辖权异议

【答案】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

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④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3. 国家公职关系

【答案】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除了公职关系以外,还有机关、组织相互之问的关系,机关、组织与内部机构或委托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公职关系从属于外部行政关系,是因外部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关系。

4. 间接行政补偿

【答案】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行政赔偿,其特点是补偿义务机关不是通过积极主动的给付行为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而是通过在其他方面给子受害人好处的方法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并且受害人必须作出享受补偿义务机关所给予之特殊利益的行为才能实现补偿效果。

5. 专门行政监督

【答案】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

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6. 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享有行使行政复议权、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机关。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7. 依职权行政行为

【答案】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定性;

②强制性;

③主观能动性;

④及时、迅捷性;

⑤侵权救济性。

8.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中止的特征是:

①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措施以外,应当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②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③诉讼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④是否结束诉讼中止,恢复诉讼程序,取决于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是否消除:

⑤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时对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的规定。

【答案】侵犯财产权的形式有多种,与此相应,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方式也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支付赔偿金等。严格地说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主要是指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另外还指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如行政机关违法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都可以适用返还则产;

(2)应当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

(3)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这一规则的具体内容是:

①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够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②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③财产己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这主要是指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各种费税、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除上述财产权损害外,还有其他损害财产权的情况,如对商标权、专利权造成侵害,小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而造成的侵害等。对这类损害,国家赔偿直接损失。

10.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适用。

【答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阶段的具体体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表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1)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同一违法行为”

所谓“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一次性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而不是数次或数个违法行为。

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要受一次处罚,则不适用“不再罚”原则。同时,它还必须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如尽管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也不适用这一原则。

当然,这里的违法可以是只违反了一种行政法规范,也可以同时违反了几种行政法规范内的行为,这属于行政法规范的竞合问题,对这种同性质的法规竞合问题的解决则仍然适用这一规则,即一个行政机关按这种规定给予了罚款,其他机关也不得依据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再次予以罚款。

(2)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给予处罚的形式只限于“罚款”

如果需要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如没收、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则仍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形式,因而,这不同于纯粹的“一事不得再罚”原则,后者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多次处罚,不仅不得给予再次罚款,也不得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确立这一原则,而是将其限定在罚款这一形式上,只针对罚款的适用才适用这一原则。这是因为,各个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不同的,如果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另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就会侵犯另一行政机关的职权。

11.行政征用与行政补偿的概念及联系。

【答案】(1)行政征用与行政补偿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