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关系双方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的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其中占主导地位。

2.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原则、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①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②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制度;

③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④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

3. 公开审判制度

【答案】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一律应公开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制度。

4. 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答案】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规定。确立行政立法权限时应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可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③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5. 国家监督

【答案】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6. 行政给付

【答案】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7. 受理事先审查

【答案】受理事先审查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该案前所作的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它主要审查两个内容:

①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

②本院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弄清该案是否真是行政案件; 对该案件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8. 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的规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的规定属于行政听证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有:行政立法和行政处理。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不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由行政行为确立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该义务,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执行权能。只有在构成了义务不履行的条件下,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可以实施时,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于不构成义务不履行的,如对未到限定期限的义务,就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下,对于紧急的、应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都由行政机关负责,而对于经过一段时间不会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行政强制执行,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则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③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无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谁,其目的都是实现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义务的履行。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合法,就应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如不合法,则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④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针对一切阻碍行政行为执行的对象,以及应执行的一切对象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内在的侵益性决定了其具体实施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实施,不得任意创新或者更改。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但是,其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裁执分离模式等,则通过法规、司法解释等作出具体安排。

⑤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宜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范规定,在履行了催告等法定程序,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对相对人作出的、保障行政行为得以执行的特别措施。对于义务主体来说,行政相对人只有选择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可能出现免除或变更义务的情况。对于行政权力行使者来说,行使行政权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自由处置。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但如果出现法定情形,行政主体可决定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

10.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答案】(1)效力等级。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①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④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⑥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冲突规则。行政立法的冲突规则,是指行政立法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