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大学法学院828宪法学及刑法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共和制
【答案】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政体形式,就其具体形式而言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2. 国家形式
【答案】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政权构成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政权构成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家的结构形式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组成关系。国家本质必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而适当的国家形式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和维护国家本质。
3.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与附则,计56条。在正式宪法制定以前,有与宪法相等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是:
①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
②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③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④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
⑤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后,为了实行个人独裁与专制,而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该约法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出了舆论准备。
二、简答题
5. 根据我国宪法简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答案】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关系是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
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地力一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
(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涉及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是指涉及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利益的事务; 涉及国家整个民族团结、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事务;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的事务。总之只要是涉及国家总体利益的事务,就应由中央来决策和管理,并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这是单一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
(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这种授权表现为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一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职权划分。因此,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经济、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行使决定权和管理权。这种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的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确认,既有利于保障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发挥地方国家机关在各项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也有利于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行政区域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于本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促进各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3)遵循法治原则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
无论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组成、职权划分及行使,应当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保证中央和地方在职权行使卜的常态化、法制化。尤其应该避免出现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朝令夕改、随意改变国家政策方针的小正常状况,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6. 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卞要区别是什么?
【答案】宪法解释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是1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但是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以下区别:
(1)宪法解释是把宪法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与活动,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法律的解释并不必然与社会共同体与价值体系有关;
(2)就规范的结构与性质而言,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具体而明确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或解释的空间比较有限,而宪法规范中包含着大量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需要通过经常性的解释活动补充和调整社会价值体系;
(3)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
(4)法律解释通常是通过具体的规范分析力一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的冲突,而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思维模式,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
7. 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在法制方面的权限。
【答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它们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在法制方面的权限包括:
(1)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8. 如何理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答案】(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也表明了政党在宪法中的地位。其基本的含义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①执政党要依宪执政,首先要求执政的合宪性,即党烙守宪法规定,经全民真正民主的选举,进入宪政体制,组成人大和政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二是要求执政党成为领导自己的党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广大干部实施宪法和法律的下具,而不是把宪法和法律只当成是党实现自己政策主张的工具。
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还要求党章、“党法”不能与国法相抵触。政党在治理本党事务时有一定的自治权,但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确立该原则的原因和意义
①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和我们党的宗旨也是相一致的。因此,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为行为准则。
②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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