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乞鞠
【答案】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鞠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2. 四司
【答案】“四司”是宋代中央向地方路一级派出的监管机构,是指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和提举常平使,又分别称为帅司、槽司、宪司和仓司,分管地方军事、财政赋税、审理刑狱和经济行政事务(主要是盐铁专卖)等事。宋代地方为县、州、路三级,路一级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州一级长官的权力过重而形成地方势力,这主要是吸取唐末藩镇之祸的教训; 因此在路一级专门根据事务划分设置中央监管机构,这一级的“四司”又称“监司”,分别隶属四职,不至于集中权力,防止其成为分化中央权力的主体。“四司”的设置典型地体现了宋代加强中央权力、严格控制地方权力的政策方针。
3.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4. 圆土
【答案】圈土是指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时期监狱的总称。夏代称监狱为“圈土”。“圈者,圆也”,即用土构筑圆形监狱以关押人犯。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圈”。
5. 《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6.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7.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8. 礼
【答案】“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浩”、“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9. 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10.十恶
【答案】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隋制《开皇律》时,才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唐律“十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十恶”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二、简答题
11.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答案】(1)春秋决狱的概念
“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是汉中期以后的司法活动,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春秋决狱的内容
((春秋决狱》所记载的实际上是二百三十二个案例。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故可说该书获得了某种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其核心在于“原心定罪”,即行为人的违法动机合乎儒家道德,主观恶性小,即使犯了法也可以从轻论处。强调审判时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侧重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3)春秋决狱的影响
由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一种风气。并且导致引经注律的兴起,促进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但是,其“原心定罪”的基本原则因过分强调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也为酷吏任意出入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12.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的。
【答案】西汉刑事法律全面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皇帝的安全与尊严。在西汉的立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如不敬、大不敬、阑人宫殿门、废格诏书等,对这些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
(2)颁布特别法限制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的权威。主要包括: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 《左官律》,“舍天子而仕诸侯”,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酣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酣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 《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
(3)严厉镇压民众反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汉律中有谋反、贼盗、群盗、通行饮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