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安理工大学商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答案】(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性质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债权。
②是否法定不同。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权利,其设定、变更和转让均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物权,其成立是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
③受偿顺序不同。对于同一船舶,船舶抵押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2. 保险
【答案】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子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的保险即为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保险的特征包括:①保险的自愿性; ②保险的有偿性; ③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④保险的损益性; ⑤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⑥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3.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4. 商号与商标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用以区别其他商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
的重要的外在标志。商号与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5.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区别包括:
(1)二者在概念范畴上是不同的。保险标的又称为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或者人身寿命等具体的客体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是表述主体对客体的关系的概念。
(2)二者的作用是不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条款,其直接决定着保险的险种问题; 保险利益则是保险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6. 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①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
②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③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
④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7. 居间商与行纪商
【答案】居间商与行纪商均属于商中间人,二者的具体活动内容不同。
(1)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居间商通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2)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特点有:
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
②行纪商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关;
③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④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作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8.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①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③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④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二、简答题
9. 试列举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答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表现在:
(1)我国采取破产申请主义,因此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2)破产程序开始后,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之后,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以多数票通过,和解期间如果出现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终结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4)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并将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5)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10.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公开规则。
【答案】(1)权益公开指任何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其达到该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均必须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其持股权益的制度。依我国《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权益公开的起点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该规定取消了对法人和自然人权益公开的差别限制,取消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差别性规定。其信息披露由持股人在持股达到该比例之日起的3日之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在三日之内报告。
(2)权益公开实际上是证券法中公开性原则的体现,它不仅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意义,而且对于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对于公司法上的限制利益冲突原则均有意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持股人持股达到权益披露比例或者实施了权益披露后,可能追求公司收购后果,也可能不追求公司收购后果,许多收购人更是追求在强制收购比例之下实现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从这一原理出发,证券法中的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与权益公开相关的法律规则还有《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限制大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规则,第77条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等。
11.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答案】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海商法属于民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