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财经大学专业综合(030105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2. 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案】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
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事实上的集合物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
4. 破产财产
【答案】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②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③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终结的财产。
5.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①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②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 ③再保险的保险标
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6. 破产抵销权
【答案】破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系民法上债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运用。破产抵销权的设立是有依据的,包括: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互享的债权于破产宣告时均未受偿,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因其性质转化为破产债权而可能仅获比例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如果不允许两者抵销,清偿和分配的结果必然对一力一过重而对另一方过轻,形成对破产债权人过苛的结局。
②债权人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前,因有抵销的事实原因存在,可能有恃无恐而怠于对破产人所欠债务实施追索,这样做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相反却给债务人带来较多的期限利益。
③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在于保证公正分配的前提下突出程序的经济、效益和速率,允许抵销无疑能起到程序迅速之效。
7.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答案】(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性质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债权。
②是否法定不同。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权利,其设定、变更和转让均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物权,其成立是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
③受偿顺序不同。对于同一船舶,船舶抵押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8. 提示承兑
【答案】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
二、简答题
9. 简述公司的营利性特征。
【答案】公司是以营利为日的的经营组织,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有两层含义:
(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任何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尽管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始,而以经营亏损乃至于破产告终的公司不在少数,但并不因
此而丧失公司设立目的上的营利性特征。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规定公司是营利性经营组织,但在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公司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这在实质上己经肯定了公司的营利目的。
(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必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经营活动。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须有固定的内容,即有确定的经营范围。这是公司与那些临时性合伙偶尔从事的营利性行为的根本区别。
总之,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既使它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又使它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公司的经济属性;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否定那些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行政性公司。
10.试述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表现。
【答案】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盈利或亏损以及财产的无形损耗,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使公司的资本实质上成为一个变数。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要求过高,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规定:
(1)不得抽逃出资
①《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②《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③《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亏损必先弥补
《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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