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806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答案】(1)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明确个人在与他人关系中的定位,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才能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
①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必须坚持的原则有:
a. 平等原则。平等待人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前提。
b. 诚信原则。诚信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保证。
c. 宽容原则。宽容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必不可少的条件。
d. 互助原则。互助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必然要求。
②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需要正确看待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a. 正确认识竟争
一方面,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它有助于激发竞争主体的进取心,有助于竞争主体客观地评价自我、扬长避短、展现才华、不断提高,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
另一方面,竞争也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比如,在竞争中经常遭遇失败就可能使人们产生自卑感和挫折感,而在竞争中经常获胜又容易滋长骄傲自大的情绪。
b. 正确认识合作
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力量总是有限的。真正伟大的力量在于团结协作。团结有力量,团结能制胜。 c. 合作与竞争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从形式上看,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从本质上看,二者又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获得的胜利,通常总是某一群体内部或多个群体之间通力合作的结果; 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竞争促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合作又增强竞争的实力。要鼓励竞争、提倡竞争、保护竞争,同时又要提倡合作,提倡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2)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于把握个人在社会中的定位。
①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
a. 人具有个体性,有其特定的思维、行为方式和需要。
b. 人又具有社会性。人是社会的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c. 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人的个体性中蕴含着社会性。人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同时又以社会的形式存在。
②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
a. 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有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b. 人的需要的满足,只能借助于社会,凭借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社会方式实现。
c. 个人需要是社会需要的反映,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 社会需要是个人需要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需要的反映。
③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
a. 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个人利益。
b. 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社会整体利益。
c. 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也离不开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体现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它也保障着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应自觉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服从社会利益。
④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
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是统一的。个人的权利是在社会中获得的,没有社会,个人的权利无从谈起。离开了个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个人的权利也就无从实现。
2. 如何认识法律的历史发展?
【答案】按照经济基础决定卜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因此,除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外,法律发展史上也相应地先后产生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1)奴隶制法律
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实行统治的工具。奴隶制法律通常采用最极端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2)封建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封建等级制度; 三是维护专制王权; 四是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3)资本主义法律
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的资本主义法律,其根本任务是维系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尽管它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但它仍然是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三个原则:一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社会主义法律
在法律发展史上,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所创立的; 二是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法律都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产生的。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律为实现普遍意义的平等、自由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它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和所追求的历史目标是对以往各种历史类型法律制度的超越。
3. 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木质和作用?
【答案】(1)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①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公有制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部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在人民内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是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也是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②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2)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①法律的规范作用
a. 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具有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的类型有以下三种:
第一,授权性规范,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
第二,禁止性规范,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
第三,义务性规范,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b. 预测作用
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c. 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d. 强制作用
法律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的作用。法律强制的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确保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e. 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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