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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851农业科技组织概论[专业硕士]之知识产权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答案】(1)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①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有多方面的规定,主要的构成要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②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包括:

a. 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b. 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c.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d. 不得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i}一。

(2)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

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2. 方法专利

【答案】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所说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来描述的方法。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专利法把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

【答案】《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4. 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与专利强制推广使用

【答案】(1)概念

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制度主要见于《专利法》第1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联系

①二者都属专利法上的制度规定,都适用《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②二者都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使用他人的专利,公共利益是二者共同的发生原因。

(3)区别

①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专利强制许可适用于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专利强制推广使用的前提是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②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专利强制许可适用于各类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③二者的程序要求不同:专利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则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够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④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专利强制许可后任何主体都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径直使用该专利;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后只有被指定的单位可以实施,且实施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5. 商标异议

【答案】中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一程序称为商标异议。异议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不符合积极条件,也可以是消极条件上的缺陷。异议申请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拥有在先权利的著作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可以是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公告异议程序的目的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从而有利于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十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二、简述题

6. 国际公约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答案】(1)《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是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最早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有:

①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使用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使用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②商标主管机关对抢注的商标可以拒绝或撤销注册。凡是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该商标的使用人未注册的,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拒绝对该商标给予注册; 如果已经注册的,应宣告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③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最低期限。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他人已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可以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该注册是恶意的,则请求撤销的时间不受限制。

(2)《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1994年生效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巴黎公约》相比,《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所进步,主要表现在:

①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驰名的服务商标。

②拓展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知识产权协定》把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权的范围扩大到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③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作了原则规定。《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2款规定:在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国应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有关成员国为公众知晓的程度。

7. 简述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程序。

【答案】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程序如下:

(1)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对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商标是否混同等进行的审查。

(3)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商标局审查,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要先在《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广泛征求意见。

(4)异议及异议的复审

①申请商标的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