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7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人格权的概念与内容。
【答案】(1)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的特征
①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②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③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④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3)人格权的内容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二者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①具体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因此,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②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前所述,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2. 简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竟合。
【答案】(1)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概念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
①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②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③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④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
次给付满足。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产生原因
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②侵权性的违约和违约性的侵权。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③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④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规定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仟纳入合同责仟的适用范围。
(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行为人虽负有某种民事义务,但其未违反该项民事义务或者正确履行了该项民事义务,则不产生民事责任,自然也就不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问题。另一方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基于行为人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产生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既产生了违约责任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则行为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也不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②该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即虽然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行为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的规范要求,理论上应该产生两个民事责任,由此需要在法律上界定行为人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及个数,即行为人是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重责任或并列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交叉重叠的法律责任部分适用一次。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
③该行为引发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彼此重叠
彼此重叠是指,一方面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行为人基于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法律责任后果上又有彼此重叠的部分,如果行为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责任后果上彼此并存不悖,属于责任聚合的问题,则不会发生责任竞合及依法确定责任选择取舍的问题。
(5)具体的竞合情形
①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违约行为)致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侵权行为)。
②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
要件。如保管人无权处分保管物,而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无权处分致寄存人受有损失构成侵权行为,同时构成违反保管义务的违约行为。
3. 代位权的效果。
【答案】(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因为如果对于债务人的处分权能不加以限制,允许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势必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落空
②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一方面可以发生债权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发生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代位权效果的归属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地归属于债务人; 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3)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可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根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然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己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2)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而不管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①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一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