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目录

2016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及答案(一).... 2

2016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及答案(二).... 7

2016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及答案(三).. 11

2016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及答案(四).. 13

2016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及答案(五).. 17

一、简答题

1.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案】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已经成年,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其设置的监护应当终止。精神病人已经康复,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为其设置的监护也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关系的成立以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为条件,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则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正当理由应包括监护人患病、迁居、家庭困难等,但监护人辞去监护应经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利用监护之便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由此终止监护关系。

2. 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一定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权利推定的效力、状态推定的效力、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具体阐述如下: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应当说明以下几点:

①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对其有无实质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直接援用这一推定予以对抗。

②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③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是有时对其产生不利益时,一也可以援用。 ④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2)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

(3)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这里只涉及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包括如下:

①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一般认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而恶意占有人不享有。 ②费用偿还请求权。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

③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只有无权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有权占有人不负此义务。只有恶意占有人和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须返还孽息。

④赔偿损失的义务。当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仟; 而恶意占有人却有可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论述题

3. 阐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

【答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结合方式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1)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③各侵害行为之间直接结合,从外观上无法区分。

④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凝结成一个共同的侵害行为,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所以被归入共同侵权的共同加害行为,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仟。

(2)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不仅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同时,各行为人的过错中没有故意,否则故意的侵权行为将会阻却过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使得数人侵权变成单独侵权。

③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较为松散,数个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后果。

④各侵害行为问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侵害行为问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各侵害行为人既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侵害行为也未达到非常紧密的程度,彼此之间可以区分,所以各行为人之间要根据过失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3)《侵权责任法》未区分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而是采用了累积因果关系的概念

在累积因果关系及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责任大小如果能够确定,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题

4. 2008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仟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

【答案】

(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 与代理人有何不同?

(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为什么?

(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 为什么?

(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 何为一般保证? 两种保证区别何在?

(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答:(1)①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以下职责:

a. 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b. 代表法人进行诉讼。但是,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不得逾越经营范围进行民事行为。

②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依据代理权代替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两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a. 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