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论文摘要

题目:数字时代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法律机制研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法义务与责任评析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法义务,侵权责任

  摘要



数字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信息的畅通分享,也掀起了其与作品版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新一番博弈。网络版权侵权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大规模发生。直接侵权主体定位难度的增大,直接导致了权利人将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追究作为争取版权利益的重要途径。

随着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和英法等国“三振出局”法案的出台,全球众多国家都紧跟步伐,通过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率先对此做了明确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当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也明确了相关的制度架构。然而其中仍有诸多欠缺之处,如: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与免责抗辩事由的不完整性、“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概念的模糊性、“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等具体规则在司法适用与限制中的混乱性,等等。

本文通过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同时落脚于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现状与具体国情,探寻我国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法义务与责任相关规定的可完善之处,并对未来立法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建议和对策,主要包括:对避风港条款的细化,对“三振出局”法案中接入服务提供商义务的借鉴,以及对特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内容审查义务的明确。日趋进步的立法,是司法实践中规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滥用避风港原则以规避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权利相关方利益平衡的现实支撑。相信通过实践的摸索和研究的加深,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法义务与责任的规制将日臻完善,探索出适合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态势的新道路。